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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催生的新型用工模式多元、复杂

一些公司不直接与从业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而是设置障碍混淆用工主体

那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障呢?

请看下面这个案例

争议焦点:

公司与林某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网络直播销售员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以互联网平台经济为载体的新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模式有很大不同,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足不出户完成工作任务,甚至无需用人单位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用工方式灵活。

由于新就业形态表现出来的灵活、多样性,实践中对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仍存在诸多争论,在判定具体案件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时需要进行个案分析。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可见,判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否,不在于形式外观,更多的要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以及强度等。

本案中,林某与公司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前往该公司经营场所工作,但从林某每日的直播工作看,其每日直播销售行为系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直播销售的商品由公司确定,公司通过《直播时长奖惩管理办法》对林某进行管理和考核奖惩。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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