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评论员 邓也
近日,好利来四川成都一门店通报表扬加班员工,引发关注和讨论。通报中称,两名员工“主动留店通宵制作准备情人节产品和相关工作,连续奋斗了29个小时,展现出积极主动的责任感和拼搏精神尤其突出,经市场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每人奖励1000元,以资鼓励。”并要求统计当天工作超过20小时的人员名单。
从企业的角度看,通报表扬加班员工本是想激励团队士气,体现对员工付出的认可,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但是却意外地触及了社会对加班文化的敏感神经。质疑者担忧这种变相鼓励、忽视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长的规定的做法,引发职场内卷常态化。从这个维度看,表彰加班确实暗含权力压迫,对其他员工也构成道德绑架。事件引发的争议折射出全社会对职场文化、劳动权益等认知的深刻转变,让“加班”一词的感情色彩更加复杂。
传统管理思维中,“加班=奉献、奋斗、勤奋”的叙事逻辑曾长期主导企业文化建设。通过树立“加班”典型强化集体认同的初衷,本质是工业时代“工时崇拜”的延续。但在劳动者权利意识充分觉醒的当下,这种表彰模式已体现出明显的代际错位。如今,劳动者更看重工作效率与生活平衡,将通宵加班视为管理失效而非美德,反映出职场价值观的范式转移。而仍用老一套的观念和办法来美化加班,舆论“翻车”也是意料中事。
企业发展必须依靠高效的机制和健康的文化,考核和奖惩更应建立产出导向的评价体系。对于员工,企业必须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实行科学的人性化管理。这既是对商业伦理的考验,更是对社会文明进程的回应。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加班偶尔为之尚可接受,常态化就不可取,表彰加班更没必要,也不是社会崇尚之事。
休息是重新获得工作活力的动力来源,提倡劳逸结合,反对过度劳累,“通宵加班”不值得提倡,优秀的管理者不会主张无休止的加班,相反会认为应该用足够的时间休息,以便更好地高效工作。
连续工作29小时,听起来像是“拼命三郎”,但实际上却是对员工健康和劳动权益的忽视。企业应该反思,如何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减少不必要的加班,而不是用奖励来掩盖管理上的不足。
正常情况下,“加班”是一种奉献精神,牺牲休息时间“通宵”加班更是可歌可颂;但是,如果是权力压迫,逼迫员工加班,就是一种违法犯罪,必须严厉追究;如果用道德绑架,占用员工合法的休息时间,损害身体健康,让员工“通宵加班”,更是用“软刀子杀人”,必须坚决反对。
不值得提倡,还是人性化管理好,既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又能提升企业文化,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企业发展必须依靠高效的机制和健康的文化,考核和奖惩更应建立产出导向的评价体系。对于员工,企业必须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实行科学的人性化管理。这既是对商业伦理的考验,更是对社会文明进程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