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玮婧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无论是工作日下班后,还是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期间,王某都被前东家安排参加在线视频会议,最长的一次会议近10个钟头。离职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该案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4月28日,重庆高院、重庆人社局、四川高院、四川人社厅联合召开川渝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事)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在工作日下班后、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安排王某参加视频会议,参会时间长、次数多,且未安排劳动者补休,明显突破了劳动定额标准,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应依法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最终,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王某加班工资1万余元。

据悉,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事)例共有12个,涵盖欠薪治理、守信履约、用工合规等热点领域。
签订劳务合同是否就不构成劳动关系?田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工作近2年,公司未给田某缴纳社会保险,田某后请求仲裁裁决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始终坚持事实优先原则,即只要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过程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则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首先,田某与公司分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田某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即田某需要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未结清员工工资就恶意注销公司,股东应否承担工资支付责任?某传媒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蒋某龙。2025年,李某入职该公司担任主播,工作俩月后没拿到工资,等来了公司注销登记的消息。李某因索要工资未果,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传媒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简易注销,蒋某龙作为唯一登记股东,应当承担清偿某传媒公司欠付李某工资的责任。
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食堂担任服务员。后来,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将部分员工劳动关系转入全资子公司,张某在调整范围内。张某明确拒绝调整后,公司以“经营管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劳动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200元。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调整行为不等同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不能作为任意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遂支持了张某的诉求。
川渝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事)例
(第三批)
案例1 用人单位长期占用非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参加视频会议的,是否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案例2 签订劳务合同是否就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3 未结清员工工资恶意注销一人公司,股东应否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案例4 自然人雇佣的劳动者可否要求分包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5 危险化学物品制造企业专职安保人员在消防管控区内多次吸烟且屡禁不止,能否认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案例6 关联用工企业的劳动者工作年限是否合并计算
案例7 住院医师规培结束后未届服务期即离职,应否支付违约金
案例8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值班”,能否主张加班工资
案例9 用人单位以孕产期间留岗降薪为由克扣劳动者生育津贴的,劳动者能否要求返还
案例10 未掌握商业秘密的管理辅助人员是否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案例11 叶某某等16名劳动者与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调解案
案例12 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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