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刘春华

用人单位长期占用非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参加视频会议,是否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4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四川新闻发布厅联合召开川渝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事)例新闻发布会,第三次发布川渝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事)例12件,这起案例被列入其中。

发布会现场

2021年3月,王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经理,2024年7月离职。在此期间,某科技公司长期安排王某在工作日下班后、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期间参加在线视频会议,共计90余次,平均会议时长1.97小时,最长9.77小时。事后,某科技公司未支付王某加班工资,也没有安排其补休。案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王某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21年3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加班工资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在工作日下班后、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安排王某参加视频会议,参会时间长、次数多,并且没有安排王某补休,明显突破了劳动定额标准,占用了王某的休息时间,应依法向王某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最终,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王某加班工资1万余元。

新闻发布会上,相关人士介绍了此案的典型意义。在数字时代,企业利用微信、腾讯会议等App开展工作,提升工作效率,符合时代发展的特点。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微信等App进行短暂、简单、程序性的回复或工作交接,与用人单位在休息时间安排劳动者长时间线上沟通、持续处理工作任务不同,后者实质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符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构成要件。在王某的这起案件中,法院对用人单位过度使用App要求劳动者“隐性加班”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既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用人单位在数字时代合理使用现代化即时通信工具高效开展工作提供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