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柯增胜

自“春雷行动2026”开展以来,南充市市场监管部门紧扣“守底线、护民生、促消费”行动主题,聚焦“群众最期盼解决、社会危害最突出、市场监管风险压力最集中”领域,集中查处了一批危害安全底线、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切实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3月30日,南充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近期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蓬安县查处的某电器店对商品功能虚假宣传案

近期,蓬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器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组织老年人观看商品推销视频,并以“免费体验”为噱头,宣传其销售的“多功能氢氧机”可以治疗糖尿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等多种疾病,并宣称“氢气吸入对关节炎预防的作用超过治疗作用”“氢对许多临床上难以治疗的疾病都显示出潜在的防控效果”等内容,诱导老年人购买。同时查明,该产品实为普通电器,其主要功能为产生氢气和氧气,不具备任何疾病治疗或预防功效。

蓬安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事实。2026年3月20日,该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部分不良商家利用老年人健康需求,通过免费体验、健康讲座、虚假宣传等手段,将普通商品包装成治疗 “神器”,诱导老年人高价购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本案查处有力打击了涉老虚假宣传行为,切实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2 营山县查处某电梯有限公司变造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交付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近期,营山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单位电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仅安装了一部电梯,却存有两套内容不同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经查,2025年4月,某电梯有限公司在为营山县辖区某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时,为加快验收进度、及时回笼项目资金,在电梯尚未实际完成监督检验的情况下,擅自变造其他项目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伪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将未依法经监督检验的电梯交付使用单位投入使用。

营山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变造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交付未经检验的电梯、伪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3月3日,该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该案严厉打击变造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筑牢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公信力防线;坚持对多种违法行为依法并处,精准适用法律法规,彰显过罚相当原则,提升特种设备执法精准度;紧盯电梯交付使用关键环节,从源头消除未经检验电梯投入运行的安全隐患,切实守护群众乘梯安全。

案例3 仪陇县查处某公司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食品案

仪陇县市场监管局近期对某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成品库及搅拌配料区存放有大量工业氧化钙,其中5袋已使用。经查,当事人为降低生产成本,在皮蛋生产过程中用工业氧化钙代替食品添加剂氧化钙。

仪陇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3月6日,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皮蛋6320枚、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涉嫌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点评:工业氧化钙与食品添加剂氧化钙虽仅一字之差,安全标准却悬殊。工业氧化钙含重金属等有害杂质,违规添加食品会危害消费者健康。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提前排查,及时阻断问题食品流入市场,体现了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的理念。该案既是对当事人的惩戒,也是对食品行业的警示,明确企业需守住原料入口关、坚守合规底线,筑牢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屏障。

案例4 蓬安县查处某连锁药店未按规定聘用执业药师案

近期,蓬安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辖区内某连锁药店处方笺上的药师审核签字笔迹存在不一致情况。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聘用蓬安县某医院超声诊断医师罗某某为该店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工作。自聘用以来,罗某某未在岗履职,无社保、工资、考勤等记录,处方笺上审核人处均为店长或营业员代签。

蓬安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聘用执业药师和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29日,该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聘用执业药师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执业药师“挂证”导致药学服务缺位,易引发用药安全风险。本案查处旨在整治“挂证”乱象,压实药店主体责任,确保药师在岗履职,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案例5 仪陇县查处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违规收费案

仪陇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展价格收费执法检查,发现其在为仪陇县某住宅小区进行给水工程安装时,以“市政主管工程”名义,违规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连接主管网工程安装费9872.45元、室外接市政管道碰头费47193.7元,合计57066.15元。

仪陇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构成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2026年1月13日,该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合计114132.3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该案的查处,及时制止企业转嫁工程费用的违规行为,维护了小区业主及建设方合法权益,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整治涉企违规收费的坚定立场,警示公用事业经营者强化价格自律,对规范行业价格行为、营造诚信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6 阆中市查处阆中某私立医院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单位购进药品案

阆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医保部门移交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普罗雌烯乳膏(批号250105)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等证明材料。

经查,上述药品为当事人安排其员工以患者身份从某公立医院药房购入用于病人治疗,且在医保基金内进行了2次结算(医保部门另案处理)。阆中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2026年1月27日,该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没款合计10910.5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医疗机构购进药品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只能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这是保障药品质量溯源、防范用药风险的重要基础。作为药品流通使用终端,医疗机构应履行合法采购、规范用药主体责任。本案聚焦药品“体外循环”乱象,严厉打击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违法行为,倒逼医疗机构完善采购管理制度,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筑牢用药安全防线,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案例7 西充县查处某超市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西充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龙眼(原产地泰国)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龙眼系当事人从南充市高坪区某果业铺(另案处理)购进,购进时未向供货商索取票据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西充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13日,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没款合计5183.54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龙眼作为食用水果,其二氧化硫残留超标主要源于采收、贮藏及运输环节违规采用熏蒸、浸泡等方式进行保鲜处理。消费者长期摄入残留超标的二氧化硫,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本案既是对违法经营者的依法惩戒,也是对食品流通全链条的风险警示,有效倒逼经营主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严把食用农产品入市销售关口,坚决杜绝“只管销售、不问质量”的侥幸行为。本案的查处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残留超标问题“零容忍”的监管立场,切实守护了群众“果盘子”安全,保障了公众身体健康,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