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罗安舒
1月3日,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一演出服饰商家韩先生发布视频称,其售往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的40套演出服中,有28套在使用后被退货,且这些服装有明显穿着痕迹,标签被剪,相关订单已被平台自动退款。韩先生通过网络发现,这些服装曾出现在寿宁县某小学的元旦演出中。该事件引发关注后,寿宁县教育局及涉事小学联系韩先生说明情况,称服装系学生家长自行购买,退货行为亦为部分家长所为。目前,校方已表示愿回购退货服装,韩先生接受道歉并下架相关视频,称“希望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恶意退货屡见不鲜,商家无奈出招应对
此类“用完即退”的情况并非个例。去年11月13日,消费质量报《从密码锁到巨型吊牌 商家奇招应对网购恶意退货》一文曾报道商家因遭遇恶意“7天无理由退货”而出奇招应对的事件。文中提及,去年4月,沈阳某职业学校60余名学生集体在某网店购买运动会服装,活动结束后又以“质量问题”为由申请退货,店家发现退回的服装甚至粘有草屑。事件导致该店铺链接被封三个月,损失约8000元。
为应对部分消费者滥用退货规则的行为,一些商家开始在服装拉链处加挂密码锁,或使用超大尺寸硬质吊牌,以增加穿着不适感,降低使用后退货率。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璐璐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完好是无理由退货的前提,如服装被污损、标签被拆除,商家有权拒绝退货。
使用不等于试穿,维权需强化证据意识
在韩先生的案例中,演出服被“使用”于公开演出,这与“试穿”有何不同?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汤乙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核心前提是“商品完好”,即商品未被使用、未造成价值贬损,不影响商家二次销售。所谓“试穿”,通常指消费者为确认商品尺寸、款式等进行的短暂试戴、试穿,不会留下明显使用痕迹(如污渍、褶皱、标签剪毁等)。本次事件中演出服被用于公开演出,属于实质性使用:一方面,演出过程中通常会产生穿着痕迹(如汗水浸湿、摩擦起球、灰尘附着);另一方面,部分演出服被剪掉标签,破坏了商品的完整性和二次销售的可能性。这种行为已远超“试穿”的合理范围,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商品不完好”情形,商家有权拒绝无理由退货。
此外,汤乙呈表示,商家有权追责消费者,消费者需为其滥用权利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次事件中,消费者的退货并不符合‘商品完好’的情形,商家有权拒绝无理由退货。”汤乙呈说道,进一步看,消费者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行为也违反了《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债务”义务(即消费者应按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并使用商品)。商家可要求消费者承担实际损失赔偿责任如商品折旧费、清洗费、运费等。
针对电商平台“自动退款”规则可能存在的争议,汤乙呈指出,“自动退款”规则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但实践中常被滥用。“若平台未审核商品状态即自动退款,其格式条款可能因‘排除商家主要权利’而无效。”汤乙呈说,同时,平台未核实商品是否“使用”标签是否完整即自动退款,属于规则适用错误,侵犯了商家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汤乙呈建议,商家在维权时应妥善收集并保存证据,包括订单记录、物流签收记录、商品出货与退货状态对比照片、沟通记录等,以证明商品“不完好”系消费者所致。商家可先向平台申诉,提交证据要求撤销自动退款决定;若平台不支持,则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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