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

近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公布的一则处分判定书引发热议。判定书显示,律师胡某某在会见期间私自将唇膏交给犯罪嫌疑人使用,并由其带入监舍,后被看守所工作人员发现并收缴。台州市司法局对该律师作出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涉事律师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传递唇膏可能引发什么后果,停业处罚是否合理?1月8日,记者采访了三位法律业内人士进行解读。

“胡律师的行为绝非仅是‘一时疏忽’,而是触犯了多重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执业纪律。”毫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子缓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实施办法,任何未经批准、私自传递物品的行为,无论物品本身价值大小、用途如何,都构成对监管秩序的破坏;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时,严禁违反规定传递物品、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受行政处罚。

他认为,涉事律师私自传递物品,实质上给监管场所的安全管理体系造成了不可控的缺口,威胁到场所的安全稳定;而法律的守护者自身成为规则的破坏者时,更是损害了司法行政机关和看守所对律师职业群体的基本信任,破坏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形象。

嫌疑人把唇膏带进监舍,为何会威胁场所安全稳定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解释,唇膏外壳可被拆解加工为简易锐器,用于伤害他人或自伤,膏体还可被替换为违禁药品、毒药等,引发恶性事件。此外,唇膏内可能含有纸条等物品,从而发生串供或者毁灭关键证据的行为,影响案件的审理,损害司法公正。“因此,多项法规明确监管场所内禁止传递任何非批准物品,即便看似无害的日常用品,也不得擅自交由在押人员。”他说。

付建认为,胡律师在会见时私自将唇膏交给犯罪嫌疑人并带入监舍,属于违反看守所会见管理规定,同时构成《律师法》中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也违反了律师执业的行业纪律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以及律协作出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均在《律师法》及行业规则规定的处罚幅度内。

“私自传递物品可能会有潜在风险和不可预见的后果,好在这件事相对轻微,如果发生严重后果的话,可能会有更大的影响。”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陈庆国说,如今不管是行政主管部门还是律师协会,都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管,浙江省律协发布相关处分信息,也是为了提醒执业律师遵从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