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近日,记者从省律协获悉,2025年5月,省律协接到民商事专业委员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反映,省内某些法院受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后,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公证证词权利义务主体及给付内容不明确”为由大面积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可能会扰乱省内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正常秩序。省律协领导高度重视,一方面指派民商委收集材料,对案件进行认真研究,另一方面及时与省法官协会进行沟通讨论。

2025年5月29日,省法官协会组织省法院执行局、省律协、省公证协会召开专题联席会议。省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周磊,省律协会长李世亮,常务副会长樊斌,以及省公证协会常务副会长李勇等参加了会议。会上,省律协民商委主任徐微针对某些法院大面积驳回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申请的情况做了专题汇报,参会人员从法律角度对前述事宜进行了深入研讨。当日,省法官协会、省律协还共同制定了《关于执行工作中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的意见》,明确省法官协会、省律协将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加强执行工作情况互通、信息互享,共同营造良好的执行法治环境。
会后,在省律协专业协助下,某银行就某市中院关于“某银行与冯某某、李某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作出的维持一审法院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向省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近期,省法院对该案作出(2025)川执监1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某市中院、某区法院的执行裁定,指令某区法院继续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省法院在该案执行裁定中认为,对于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给付内容是否明确的判断问题,要结合公证证词、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及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进行整体性综合判定;该案中的公证证词虽未直接载明权利义务主体或给付内容的具体金额和计算方式,但借款合同载明了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利率及违约条款等内容,《执行证书》等材料载明了被执行人尚未归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公证费、律师费等情况,故该案公证债权文书的权利义务主体及给付内容已达到文义清楚、指向明确、理解唯一的标准。
该案是省律协通过与省法官协会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推动省法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依法纠正下级法院不当执行行为的典型案例,对规范全省法院受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具有重要意义。省律协将继续切实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展现行业协会在法律监督和权益维护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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