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天干物燥,烟花爆竹非法违法“产、运、储”易引发火灾爆炸,严重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2月以来,郑州市持续深化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应急、公安等部门保持高压整治态势,成功查处多起非法违法行为。希望广大市民主动监督举报,共筑群防群治安全网。

案例1:郑州市查处一起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2025年12月18日-19日,市应急局联合市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结合群众举报线索研判,在中牟县域内查获非法运输半挂车1辆、非法储存库房1处,查扣烟花爆竹1216箱,消除安全风险,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2:郑州市查处一起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2025年12月23日12时许,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查获一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货车,现场查扣“加特林”“水母”等烟花爆竹26箱。经追踪核查,在郑州市惠济区、金水区三处仓库另查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2068箱,已依法转移。属地公安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案例3:郑州市查处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2025年12月24日16时许,民警在惠济区域内,查获一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货车。该车跨省运输各类烟花爆竹716箱,未办理相关运输手续。属地公安部门依法没收全部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

法律红线违法代价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材料、管制器具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第六条: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在本单位网站发布危险物品信息。

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

举报通道全民共治同行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深入推进,离不开广大市民的支持与参与。若市民发现以下异常情况,需高度警惕并及时举报:

偏僻场所出现刺激性气味、烟雾痕迹,或频繁夜间活动、陌生车辆(尤其是货车、面包车)频繁进出;

未经许可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通过网络违规宣传烟花爆竹。

举报方式

1.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2.安全生产举报热线:12350

3.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

在此郑重提醒:非法违法烟花爆竹缺乏安全检测,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主动远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欢迎市民积极发挥“民间探头”作用,留意身边偏僻场所异常情况,发现非法违法烟花爆竹行为线索及时举报,以群防群治之力织密安全防护网。让我们携手并肩,持续巩固“打非治违”成效,共同守护我市安全形势稳定。

来源:郑州发布

审核:刘晓阳 侯皓责编:张菁菁 谢丛蔓<span leaf="" style="-webkit-tap-highlight-color: transparent;margin-top: 0px;margin-right: 0px;margin-left: 0px;padding: 0px;out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