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一份张贴在车间内的公告,成为了冯涛(化名)与东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簿公堂的导火索。起因是,他入职该公司十余天,与其他工人发生冲突被开除,公司还张贴公告称其“报假警”,冯涛则认为名誉权受到侵犯,选择起诉。
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贴的对员工的开除公告(受访者提供)
公司回应,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内部张贴公告是为了警示其他员工引以为戒。12月10日,冯涛在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说,这起名誉权纠纷,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作出判决,驳回了他全部诉讼请求,但他表示将继续上诉。
工作口角引发报警
公司张贴公告“开除员工”
2024年9月13日,冯涛入职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然而,入职仅十余天,纠纷便发生了。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24日下午,冯涛与公司资料课长陈某在生产车间内因工作事项发生口角,进而升级为肢体碰触。
事后,冯涛报了警。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林村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并查看公司监控,询问了现场员工。
两天后,该公司在生产车间的公告栏内张贴了一份“惩戒”公告。公告称,员工冯涛与课长陈某发生口角后,“一而再再而三的挡在陈课前面阻止其正常工作,引发肢体碰触”,该行为属于“上班期间主动挑起打架事件,造成极坏的影响”,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决定对冯涛给予开除处分。公告还提及了报警事件,并称“涉及报假警”,派出所已明确指示若再有此类情况将依法处理。
而这份贴在车间内的公告,成为了双方对簿公堂的导火索。
员工起诉侵犯名誉权
公司:我们怀疑他是来“碰瓷”的
冯涛认为该公司是对其违法开除,去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双方才达成调解协议,公司赔偿了他2900元。
但他认为,张贴的这份公告,对其使用了不当描述并扩大了事件影响,损害了他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其名誉权,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三项诉讼请求:判令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在公司范围内发表致歉声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解除与冯涛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与名誉权无关,并指出冯涛在车间内多次拦截上司并发生肢体碰触,妨碍了正常秩序,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作出开除决定是正当行使管理权。
对于公告本身,其内容仅为客观事实陈述,并未捏造、夸大或使用侮辱性言辞。公告的目的在于警示其他员工遵守规章制度,且公示范围仅限于公司内部(员工约50人),时间仅两天,并未对外公开传播,主观上并无损害其名誉的恶意。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即是否存在捏造事实、侮辱诽谤等情形。
该案中,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张贴的公告内容基本反映了事实经过,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的情况。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和必要的惩戒公示,这是企业行使内部管理权的正当方式。公告张贴的范围仅限于公司内部生产车间,旨在规范管理秩序,警示他人,并未超出合理限度。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行为不具备侵害名誉权的违法性要件,不构成对冯涛名誉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在2025年11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冯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冯涛负担。
12月10日,对于一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在采访中,冯涛告诉记者, 他将会上诉。
同时,记者也与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取得联系。对方告知,法院确实已作出判决,“这里面有几点误区需要更正,一是不存在打架,我们了解到双方只是有肢体冲突,二是在我们看来这个员工(冯涛)的行为是不是可以定义为‘碰瓷’?我们对他的做法是持怀疑态度的。”公司张贴的公告初衷,仅是做内部警示用途,以此警示所有员工引以为戒,不要在车间发生这种事,也不存在夸大其词和侮辱性词汇。
编辑 张任姣
责编 王 萌
审核 向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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