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尹梦奇
2月21日,记者从农业农村厅获悉,《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四川省第一部农田建设专门性法规,对高标准农田的规划、建设、管护、利用、保障、监督等活动进行规范,明确了有关方面的法定责任。
《条例》首先明确了高标准农田基本内涵,即在耕地范围内通过实施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建成的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优先序方面,《条例》对优先规划建设区域、建设难度较大区域、调整和补划区域、禁止规划建设区域、改造提升区域等五类区域作出规定。其中,优先规划建设区域包括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
《条例》提出,要对未建设区域开展建设适宜性评估,对已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但不具备高标准农田建设条件的区域,要依法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调整和补充划定;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还草区,退牧还草区,河流、湖泊、湿地、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规划建设。
根据全省地形地貌和农业生产实际,《条例》明确了高标准农田分区分类建设重点。其中,成都平原区突出平田整地和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盆地丘陵区侧重坡耕地改造和完善田间道路、灌排水工程;盆周山区加强梯田(地)建设与农田宜机化改造融合;攀西地区注重田间灌排渠系、输配电、道路等配套;川西高原区突出合理布置引水、提水及渠(管)道工程,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资金保障、建后管护和监督评价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集中组织开展一次高标准农田设施专项维护。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管护长效机制,明确管护人员,将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纳入公益性岗位职责,监督管护主体开展日常管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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