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林草局印发《四川省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加快健全自然保护地制度体系。这是机构改革后四川省首次将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多种类型的地方级自然公园纳入统一管理体系。
《办法》共6章37条,涵盖总则、建设规划、保护管控、资源利用、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指出,自然公园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和人文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石漠公园和草原公园等。
《办法》强调,建设自然公园应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做好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等多目标融合。《办法》还对除风景名胜区外的其他地方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等事项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地方级自然公园设立、范围调整、撤销、规划以及活动和设施建设进入自然公园的审查程序和审批主体。
《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作者:张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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