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省生态环境厅持续优化环评分级审批管理改革,推动环评分级管理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能力相适应,切实保障环评源头预防把关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日前,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处处长马强介绍到。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从三方面持续优化环评分级审批。强化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将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石化、煤化工、水泥、平板玻璃等“两高”项目和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等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上收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等相关要求,从严环评审批把关。下放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审批权限,将铁路联络线和专用线等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环境风险相对可控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推进环评就地办理,支持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加快建设。
确保环评审批下放基层“接得住”,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授权给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避免基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由于技术力量薄弱造成生态环境影响较大项目环评审查把关不严的问题,在减轻基层环评审批负担的同时,有效保证环评审批质量。
记者: 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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