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彭州一男子前去钓鱼途中,因携带的超长鱼竿与高压线接触后触电身亡。男子家属多次与电力保障部门交涉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电力保障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近日,记者从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获悉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触电人承担主要责任,供电企业承担次要责任。

日前,家住彭州的男子吴某某与3位好友相约至河边钓鱼。直至中午,大家皆收获甚微,于是约定先吃饭,换个地方再钓。几人在附近镇上的饭店饱餐一顿后,吴某某一边催促着好友们,一边扛着长约5米的鱼竿加紧步伐朝前赶去,不一会儿他便甩开好友们一大截,不见了踪影。

大约10来分钟后,好友们正沿着河道走着,突然发现吴某某面朝下地倒在河边,一只鞋掉落在了草丛里,鱼竿也倒在一旁。“我们吓了一跳,连忙大声喊他,但他却没反应。”一名好友回忆,“我们慌忙上前将他翻过来时,才发现他的嘴唇向外翻着白泡,也没了鼻息,于是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不久医生到场抢救无效后宣布吴某某死亡,经医生检查后判断吴某某系因其携带的鱼竿触碰到头顶的高压电线后触电死亡。

吴某某家属多次与该段高压线路所属的供电企业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诉至法院。吴某某家属认为,吴某某作为普通民众对高压电认知不足,而供电企业作为专业机构,对高压电的危险性有足够的认知,因此供电企业具有保护电力设施和人员安全的责任。该案事发地点为高压线的最低点,虽然高度已达到相关规定的标准,但旁边有农田,人员携杆穿行不可避免,而电力保障部门仅仅在一旁竖立“电力线路下方禁止钓鱼”的标识,并没有采取其他有效阻隔措施,故应当对吴某某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供电企业表示,案涉高压线路的架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涉事现场设置有醒目的“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的警示桩、警示标识,电力保障部门不存在任何过错。并且,根据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垂钓。吴某某违反该规定穿越涉架空线路保护区的河道垂钓,同时无视警示标识,在明知案涉地点系河滩地并无可通行的规划道路的情况下,仍扛着5米多长的碳素鱼竿穿越架空线路。因此,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自身严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供电企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发地点位于非居民区,现场有“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电力线路下方禁止钓鱼”“线下钓鱼危及生命”等多个警示标志。

法院认为,高压供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失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供电企业未能举证证明吴某某死亡是其故意造成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案涉高压线路符合国家相关架设要求,且事发现场设置多处警示标志,表明供电企业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和安全提示义务,应减轻其侵权责任。

吴某某作为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基于垂钓目的,不顾安全提示从架设高压线的危险区域通行,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失,而吴某某的各项损失综合认定为102万余元,因此酌情确定吴某某自行承担70%责任,电力保障部门承担30%责任并赔偿吴某某家属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