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公安局印发《天津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管理办法》,记分制管理工作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市公安局统一组织实施。天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记分制管理。

2019年10月,《天津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实施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曾表示,全市部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暴露出检测程序不规范、弄虚作假行为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鉴于全市当前大气污染形势,推行行政管理部门运用管理手段强化和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行为十分必要。

记者注意到,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记分总分值为当年历次记分的累计值,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在原来12分、6分、3分的基础上,修改为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1分。记分标准也由16项增加到了48项。

其中,记12分的标准,由“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1项问题,新增加了“采用屏蔽或者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和“无正当理由对能够使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的汽油车采用非稳态工况法检测的;或对能够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的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的”两项问题。

《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满12分的,应及时自查整改,同时,最后记分部门要将记满12分的情况及时通报天津市生态环境部门,由天津市生态环境部门立即暂停该机构的网络联接,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天津市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市场监管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谈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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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境APP

编辑:周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