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一位车主因邻位长期不规范停车、沟通无果后,在自有车位安装防护栏,该事件引发热议。车位权利边界、相邻权及物业管理的各方责任,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据媒体报道,成都车主王女士隔壁车位车辆长期压线甚至过线停放。这就造成王女士的车辆停放时,两车距离极近。也因此,王女士的车辆已两次被剐蹭,对方均称不知情。经物业多次协调,问题未解决。于是,王女士采纳网友建议,在自家车位周围安装了防护栏,安装前告知邻车位车主,对方称不占其车位便无异议。

涉事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小区原则上禁止业主在车位私装护栏,即便装在自有车位界线内,也会影响其他业主上下车,且车位中间地带为双方共有,护栏装在分界位置显然也不合适。物业曾向两家提出更换车位方案,但因其中一家装有充电桩未能完成。

延伸阅读

因停车矛盾在自家车位加护栏的事不是个例。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披露,徐女士是某小区地下室A车位的所有权人,侯先生是B车位的所有权人,A、B车位位置左右相邻。侯先生认为徐女士倒车入库驾驶技术不佳,开关车门时多次剐蹭其车位上停放的车辆导致其财产损失,便在自家车位上加装两个护栏。徐女士认为侯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他的车辆车门上的痕迹是由徐女士剐蹭所致,且他加装护栏的行为影响到自己使用车位。双方协商未果,徐女士遂将侯先生诉至鼓楼法院,请求判令拆除护栏。最终鼓楼法院对徐女士诉请拆除A车位和B车位中间的护栏,予以支持。闽江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孙伟峰认为,相邻权是民法典上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与普通民事权利不同,相邻权因不动产而产生,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过程中,存在排水、通行、采光等“交集”。随着城乡不动产的发展,相邻权纠纷不断增多。相邻权之所以常常被忽视,主要在于相邻权利人“遗忘”了权利行使的边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车位加装护栏是否妨碍了相邻车位的正常使用。一方面,相邻权利人应当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不动产权利人相互间应给予便利,同时相互负有“容忍义务”。本案中,侯先生为防止车辆被剐蹭,加装“两个护栏”的行为,影响了徐女士的停车便利。另一方面,相邻权的限度为“避免损害”或“最小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故而,相邻权利人在必须使用邻地才能正常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应避免损害或最小损害邻地。本案中,徐女士在使用自己车位时,并未有证据证明其剐蹭侯先生的车辆,符合相邻权的限度。

来源|央广网、福建高院编辑|韩玉婷 朱雨晨 刘旭雨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