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两点论 四川日报 吴小玉

近日,有广西的摩托车主发布视频称,途经广西岑兴高速寒山收费站时发现ETC通道地面设有破胎器,并悬挂“冲卡破胎后果自负”的警示牌,随即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收费站工作人员口头劝阻摩托车骑手合规合法,但直接布设破胎器的方式过于极端。

事后,高速运营公司的客服解释,该破胎器是因高速曾出现过车辆闯卡的行为,并非针对拦截摩托车安装,属于合理设置,后来又在媒体回访中改口称“还需调查”。前后矛盾的说辞,引发了公众对高速公路管理方式合法性以及安全性的关注,也暴露出高速运营公司在管理思维和合规意识上的短路。

在缺乏高效、低成本拦截手段的情况下,把破胎器错误地当成解决冲卡问题的“捷径”,可能“误伤”正常通行的车辆。非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冲卡问题,反而会制造更大的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高速运营公司此举涉嫌越权与违法。破胎器通常只有公安、交警等执法机关在特定的执法场景下才有权使用。高速运营公司只是民事主体,没有行政执法权,无权在公共道路上设置此类障碍。

对车主而言,车辆闯卡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往往伴随着危险驾驶,极易引发严重事故,肇事者还可能面临高额赔偿、征信污点、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ETC的自动扣费,本质上是高速公路通行费。随着全国高速路网监控的无死角覆盖和ETC门架系统精确计费的推广,事后追缴和联合惩戒机制也越来越完善,ETC逃费已经无处遁形,任何试图用方向盘和油门去“闯关”逃避费用的行为,都会付出惨痛的代价。擅自采用破胎器等带有惩罚和威胁性质的管理方式,是将运营方与车主对立起来,严重损害了高速公路作为公共服务窗口的形象。

“冲卡破胎后果自负”属于企业单方免责声明,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便车辆存在闯卡过错,若因为破胎器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高速运营公司仍需承担相应民事过错责任。公共管理和服务必须坚守法治底线和安全红线,不能随意将经营便利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高速运营公司可以用技术赋能和更完善的制度来替代简单粗暴的“物理防御”。比如有的地方通过建立统一联动组织机构,整合地方公路卡口数据与高速通行流水,实现“地方发现—高速拦截—源头追责”的闭环管理。在遵守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恪尽职守,才是现代交通管理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