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摄影:杨峰

封面新闻记者 杨峰 广东东莞报道

6月11日,备受关注的广东“女子欲离婚遭丈夫杀害案”在东莞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被害人家属、旁听人员廖先生向封面新闻记者表示,当日上午,庭审各方对在案证据进行了质证,至中午案件休庭,下午将继续审理。

廖先生表示,上午的庭审中,公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提交了三类新证据,第一类是上诉人杨某东的大学老师、同学、工作以后的同事对杨某东的描述,这些证人均称杨某东在大学和工作期间未表现出抑郁症状,也未发现他有服用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第二类是杨某东在作案前多日内的驾驶记录、监控记录,显示其正常驾车,未发生任何违章情况。

第三类是公诉机关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获得的咨询答复。该中心此前经司法鉴定,认定被告人杨某东患抑郁发作(F32),作案期间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该中心在咨询中答复称,被鉴定人诊断为“抑郁发作”,但无幻觉、妄想等导致现实检验能力丧失的精神病性症状,其危害行为并非受幻觉妄想的支配。若无“现实感情纠纷”,仅有抑郁情绪通常出现自伤自杀行为,不会导致本案的他杀行为。“现实感情纠纷”与“抑郁发作”在其作案动因中呈主次关系,现实动机占主导地位。

上诉人杨某东在庭上拒绝认罪,他表示他杀人是因发病,不是故意的。在此前的一审中,杨某东曾认罪认罚,以获得从轻判决。另外,上诉人一方也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将在下午的庭审中质证。

据封面新闻此前报道,案件材料显示,该案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杨某东与被害人陈某琦(女,殁年26岁,广东省佛山市人)在大学期间自由恋爱,于2021年5月28日登记结婚。2024年3月1日,杨某东与陈某琦因琐事发生争吵,陈某琦提出离婚并搬离二人住处,杨某东不同意离婚并发微信给陈某琦,多次找陈某琦挽回,但陈某琦离婚态度坚决。随后,杨某东产生了杀害陈某琦的想法,在网上搜索杀人方法及精神病人杀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在网上购买了刀具。

一审法院查明,杨某东于2024年3月8日13时许,将刀具放置于其驾驶的小轿车内后找到陈某琦,并以自杀相威胁,要求陈某琦与其沟通维持婚姻关系事宜,后驾驶小轿车搭载陈某琦从佛山至东莞市大岭山镇新塘村新塘新路一巷3号附近停车。

2024年3月8日16时30分,杨某东与陈某琦在车内因离婚问题发生争吵,杨某东殴打陈某琦,并用水果刀捅刺陈某琦。民警接到附近群众报案后迅速出警,将驾车逃跑的杨某东当场抓获。120医生到场后宣布陈某琦已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琦符合被锐器刺切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杨某东患抑郁发作(F32),作案期间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杨某东患抑郁发作(F32),目前症状缓解不全,具有受审能力。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疾病分类》,抑郁发作(F32)指首次或单次发生的抑郁状态。

2025年7月2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杨某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3382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东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论罪应处极刑,但考虑到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杨某东在案发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不必立即执行。

一审宣判后,杨某东提起上诉。被害人家属认为,杨某东的作案手段极度残忍,应判处死刑且立即执行,他们向东莞市检察院申请抗诉,但遭东莞市检察院驳回。被害人家属曾三次申请对杨某东重新开展精神鉴定,也未获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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