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娜
法治既是抵御不正当竞争的“防火墙”,也是企业安心发展的“定心丸”,是破解“内卷式”竞争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内卷’重灾区,要依法依规有效治理”。今年,我国将着力解决“内卷式”竞争等问题作为政府立法的重点方面。当前,以法治之力消除“内卷式”竞争的土壤,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破解“内卷式”竞争,必须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方面,通过规范政府的各类行为,有效防止对经营主体活动的不当干预;另一方面,通过划定企业竞争行为的法律红线,厘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使保护与约束相统一。近年来,围绕整治“内卷式”竞争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夯实了相关制度支撑和执法司法保障。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系统完善治理平台“内卷式”竞争方面的规定,为相关治理工作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聚焦重点行业领域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力规制了仿冒混淆、恶意挖角、恶意诉讼等行为。在此基础上,应当多管齐下,进一步通过法治之力破解“内卷式”竞争。
进一步健全规范体系,从制度层面压缩“内卷”的生存空间。一是持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这是规制行政性垄断、保障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制度。当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践中仍有完善空间,刚性约束有待进一步加强。应当将审查要求切实嵌入政策制定的必经流程,进一步明确审查标准和操作程序,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使审查真正发挥源头把关作用,确保各项政策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二是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企业行为层面的规制作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针对平台强制低价销售、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反垄断法则从市场结构和垄断行为角度作出要求。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规则,增强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为企业竞争行为划定更为清晰的法律界限。三是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制定为契机,进一步形成规则合力。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这是将法治建设深度融入经济发展全局的又一重要举措。条例应重点围绕破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行政垄断、不公平竞争、不公平补贴等进行更为严格清晰的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有机衔接,促进地方政府在法治轨道上实施行政补贴、行政奖励和其他“惠企”行为,为地方政府支持企业的各类活动划定法治红线,保障各类企业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上进行公平有效竞争。
进一步强化法律实施,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提升治理效能。当前,在整治“内卷式”竞争的执法实践中,一些领域仍面临执法标准不够细化、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识别困难、不同监管手段协同不足等现实挑战。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综合运用产能调控、标准引领、价格执法、质量监管等手段,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生态”。落实这一要求,需要在执法层面持续发力。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应聚焦“内卷”突出领域,防治平台经济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内卷式”竞争,精准辨识和依法查处平台企业利用算法控制、限制流量、强制低价销售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大对流量劫持、恶意干扰、虚假交易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甄别和监管执法力度,对不正当竞争形成强力震慑,让违法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注重执法标准的统一和执法的规范化,细化针对“内卷式”竞争典型行为的执法指南和裁量基准,健全跨区域、跨层级的执法协调机制,防止出现执法标准不一等问题。同时,完善执法程序公开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机制,确保执法过程透明、结果公正,避免选择性执法和过度执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进一步发挥司法作用,为整治“内卷式”竞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助力整治‘内卷式’竞争,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规制“内卷式”竞争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但在应对新型竞争行为、完善裁判规则等方面仍有进一步探索的空间。一是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重点加强对掠夺性定价、不合理定价等“内卷式”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持续净化市场竞争生态。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裁判规则,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清晰明确的行为指引。例如,针对经营主体利用知识产权诉讼进行恶意竞争的问题,进一步细化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明确全面赔偿原则,不让恶意诉讼人通过诉讼手段攫取不正当利益。三是进一步发挥破产审判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当前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低效产能难以退出市场,是加剧“内卷式”竞争的重要原因。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动低效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促进优胜劣汰,为优质企业腾出发展空间。
进一步健全监督保障,构建整治“内卷式”竞争的长效机制。破解“内卷式”竞争,既要有效规范企业行为,又必须强化对行政机关涉企行政行为的监督,让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当前,有关监督体系仍存在薄弱环节,如企业投诉维权渠道不够畅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各类救济手段协同配合仍有不足等。对此,一方面,应当以畅通维权渠道为基础,构建便捷高效的投诉举报机制。依托现有政务服务平台和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渠道,进一步明确“内卷式”竞争相关违法行为的受理范围、办理程序和反馈时限,确保企业诉求“接得住、转得顺、办得实”。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查举报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另一方面,依法保障经营主体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切实发挥法律救济的作用。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对涉及行政垄断、违法干预市场的复议申请依法及时审理,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坚决予以撤销或变更,并推动复议决定的有效执行,使行政复议成为企业维权的便捷通道。同时,进一步畅通行政诉讼渠道,增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司法纠偏力度,让经营主体在遭遇“内卷式”竞争损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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