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正式发布《关于实施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对落实《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规定且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符合政策的女职工人数、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2200元),给予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补助。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补助的适用对象是哪些?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领取补助?又该如何申领?这就来为你一一解答。

补助资金的适用对象是哪些?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外资企业参照执行。其中,个体工商户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要享受补助资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政策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享受补助资金,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二是为生育女职工落实现行生育假政策;

三是在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以单位形式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存在欠费的,需用人单位清缴欠费后方可享受补助资金。

补助标准是多少?以后会调整吗?

每名生育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的用人单位补助标准按生育当月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执行。

目前补助标准为每名生育女职工2200元(我省2025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以后年度随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调整相应调整。

补助如何申领?有哪些渠道?

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休假结束后6个月内,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线上渠道为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线下渠道为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办事大厅。

用人单位女职工在2025年11月28日(含)之后生育子女,或在2025年11月28日仍在休生育假的,适用《补助通知》规定用人单位补助资金申请情形。

补助如何发放?

补助资金为一次性发放。各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至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指定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