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刘春华
为探索建立合理的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降低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的用工成本,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会同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等单位印发有关通知,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发放用工成本补助,补助标准按女职工生育当月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执行。
政策适用对象有哪些?领取补助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哪些情形不能领?领取补助的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针对老百姓关心的各种问题,3月28日,四川省社保局对相关问题作出政策解读。
1.哪些单位可以享受补助?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外资企业参照执行。其中,个体工商户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享受补助需要什么条件?
政策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享受补助资金,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二是为生育女职工落实现行生育假政策;三是在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以单位形式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存在欠费的,需用人单位清缴欠费后才可以享受补助资金。
3.补助标准是多少?
每名生育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的用人单位补助标准按生育当月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执行。
目前补助标准为每名生育女职工2200元(四川省2025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以后年度随四川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相应调整。
4.什么时候申领补助?如何申领?
申领时间: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休假结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申领渠道: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线上渠道为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线下渠道为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办事大厅。
适用时间:用人单位女职工在2025年11月28日(含)之后生育子女,或在2025年11月28日仍在休生育假的,适用《补助通知》规定用人单位补助资金申请情形。
5.补助资金如何发放?
补助资金为一次性发放。各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至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指定银行账户。
6.政策有效期到什么时候?
该通知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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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小看这2200元,它是四川省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一块基石。从谁用工谁承担到政府企业共担,步子虽小,方向很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