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积极回应司法实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本批典型案例裁判要点中,最高法明确了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典型案例“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涉及购车款的处理问题。
该案中,2020年10月,赵某(男)与李某相识恋爱。按照当地习俗“上门提亲”时,赵某给付礼金6.6万元。2021年2月,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李某答应赵某,在赵某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某于是给予李某购车款15万元。
2021年3月双方发生争吵,李某独自回娘家生活,后双方未能就登记结婚事宜协商一致。恋爱期间,李某曾怀孕但人工流产。赵某起诉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彩礼6.6万元及购车款15万元。
赵某认为购车款属于彩礼,应全部返还;李某则认为购车款系赵某对其的赠予,不应返还。
据介绍,彩礼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区的彩礼种类、项目不同。一般而言,各地人民法院应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实践中,在缔结婚姻时,有的当事人除了给付彩礼礼金、“五金”等财物外,还存在购房款、购车款等金钱给付。这种给付行为可能是基于当地习俗,也可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间的协商,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给付目的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该解释。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应视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查明,因李某答应赵某,在赵某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某遂向李某给付购车款,故赵某的给付行为系以婚姻为目的,该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
法院认为,赵某订婚时给付李某的6.6万元,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属于彩礼。关于赵某给付的15万元购车款,结合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可以确定给付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亦属于彩礼性质。赵某与李某虽订立婚约,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在举行婚礼后不足一个月即独自回娘家生活,双方尚未开始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对赵某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应予支持。
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孕育等事实,酌定李某返还部分金额,对李某关于该购车款系赠予的主张未予支持。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彩礼作为习俗,其形式和内容也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发生变化。近年来,为缔结婚姻,当事人除给付礼金形式的彩礼外,还存在给付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款项行为。该款项与礼金形式的彩礼同样承载着给付一方对缔结婚姻的期望。人民法院在审查在案证据基础上,应当认定以婚姻为目的给予的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缔结婚姻,可按照彩礼返还规则进行处理。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来源|法治日报编辑|韩玉婷 王贝贝 刘旭雨
校对|谢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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