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秦勇 蒋京洲 张庭铭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对涉彩礼纠纷裁判的规则进行了明确。啥意思?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用这些典型案例,来告诉大家法院认为哪些财产可以被认定为彩礼?哪些彩礼该退?哪些彩礼不该退?
作为已婚或者未婚的你,是不是对这个事情非常关心呢?来,我们看看具体案例。
先给大家聊聊,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是不是属于彩礼的典型案例。男子小刘和女子小张同居相处了7个月,虽然举办了婚礼但是并没有领证。其间,小刘向小张多次转账,达到3.1万元;小张亦通过微信向小刘转账,达到4500元。小刘、小张相互转账时均未备注用途,小张也有生活消费和为小刘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7个月后双方分手,男方小刘以上述款项系彩礼性质为由,起诉请求小张返还全部转账款。
最终,法院认为小刘的转账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对小刘要求归还转账的主张不予支持。
再来看看闪婚后闪离彩礼到底能不能退的典型案例。男子小郑和女子小吴通过相亲相识,刚认识3天就结婚了。结婚后,男方小郑通过现金、转账方式共给付小吴彩礼20万元。刚满半个月,小吴就以旅游为借口离开了小郑。其间,小郑多次催促小吴回来一起生活。结果,你猜怎么着?到1个半月的时候,小吴就提出要离婚,还不退还前面提到的20万元。这把小郑气得够呛,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退钱。
最终,法院认为双方从相识至办理结婚登记再到分开仅短暂的十余天时间,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对男方小郑要求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另外,从女方小吴作为彩礼接收方对婚姻的态度和行为看,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可能性,所以判令小吴返还20万元彩礼。
那到底哪些属于彩礼范畴?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到底如何区分?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给大家解释了一下,小铭帮你划了以下重点:以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应视为具有彩礼性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送的价值不大的礼物、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这些就不属于彩礼。
小铭看来,彩礼从来不是婚姻的“敲门砖”。法院的典型案例既是警示,也是鲜明导向:以真情为基石的婚姻,才能经得起岁月考验;妄图钻法律空子的投机之举,终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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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所有想钻空子的人,法律不保护以婚谋财,只守护以心换心。投机婚姻一场空,踏实相爱才长久。
“彩礼”是以婚姻为前提的给付,为爱添“彩”是中国传统,为“礼”骗情实属不该,赠予者擦亮双眼,不要落入人财两空的“陷阱”!
坚决打击骗子
20万彩礼,短暂的婚姻生活也不像正常夫妻生活。
爱时珍惜彼此,不爱好聚好散!
彩礼本就不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