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关爱明天全媒体记者 罗晓庆)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对2022年以来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梳理总结,共评选出典型案例6个。这些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方位展示了人民法院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司法实践。

1、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破解“父母离婚、子女受伤”困境

【基本案情】‌

原告方某某(女)诉被告胡某某离婚,法院审理发现双方婚姻矛盾已严重波及未成年子女小胡(12岁)。

父母行为失范‌:

方某某:将婚姻矛盾直接暴露于子女面前,甚至将微信聊天记录展示给孩子,导致小胡长期处于情感冲突中。

胡某某:以“工作忙”为由忽视陪伴,采用“打压式教育”,动辄罚站,并当着孩子面摔死宠物。

未成年人心理受损‌:

小胡出现情绪低落、兴趣减退、失眠、社交退缩等轻度抑郁症状,直接关联父母行为。

法律依据‌:

法院援引《家庭教育促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印发的《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认定父母未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与教育责任,需通过司法干预纠正。

【家庭教育问题分析】‌

1. 亲子关系:陪伴缺失与情感伤害并存‌

陪伴不足‌:胡某某因工作忽视陪伴,方某某虽在场但情感投入不足,导致小胡缺乏安全感。

情感忽视‌:小胡表达“不想和同学说话”“画画提不起劲”时,方某某以“别胡思乱想”敷衍,错失干预时机。

分析‌:高质量陪伴需兼顾时间与情感质量,父母矛盾传递直接侵蚀亲子信任。

2. 同伴交往:家庭矛盾外溢至社交领域‌

害怕社交‌:小胡从主动参与集体活动转为沉默寡言,拒绝放学结伴,班主任反映其课堂发言减少、交流时低头沉默。

家校沟通缺失‌:父母未主动与学校联系,导致社交问题未及时被发现。

分析‌:父母冷战将家庭压抑情绪延伸至校园,导致孩子形成“害怕被拒绝”的心理倾向。

3. 行为偏差:情绪问题衍生消极反应‌

学习态度恶化‌:成绩下降后,父母以“贪玩”“不努力”指责,仅用“错题罚站”强化负面评价。

生活习惯异常‌:小胡出现入睡困难,父母以“熬夜影响学习”指责,未关注心理诱因(如焦虑、恐惧)。

分析:父母将学习问题归因于孩子,而非反思家庭环境的影响。行为偏差被错误归因,加重了孩子的心理负担。

【家庭教育指导做法】‌

1、即时警示‌:

送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列明5项具体义务,包括禁止在孩子面前争吵或传递负面评价、每周共同陪伴1次亲子活动、每月与班主任沟通1次在校情况等。

目的‌:明确监护责任边界,防止问题恶化。

2、强制指导‌:

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父母3日内到专业机构上课,内容涵盖离婚家庭子女心理特点、亲子沟通技巧、抑郁情绪识别与干预等。

个性化方案‌:方某某侧重情绪管理与负面情绪过滤;胡某某侧重高质量陪伴与有效倾听。

3、跟踪回访‌:

建立“1+3+6”回访机制(1周、3周、6周),通过电话、面谈核实落实情况,同步评估小胡状态。

解读:

在审理离婚纠纷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方式引导、督促当事人重视家庭教育,及时有效帮助未成年人解决心理困扰、促进个人成长,也引导家庭、社会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体现了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人性化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2、长期父爱缺失下的司法介入

【基本案情】2011年,杜某甲与卢某离婚,协议约定杜某甲每月探望儿子杜某乙一次,但杜某甲十余年未履行,甚至断绝联系。杜某乙(处青春期)诉至法院,要求父亲履行探望义务。

‌孩子诉求‌:杜某乙渴望父爱,希望像正常家庭孩子一样得到父亲关怀,庭审中明确表达情感需求。

‌父亲行为‌:

杜某甲以“婚姻伤害”“担心影响再婚家庭稳定”为由拒绝探望,逃避抚养教育责任。

‌法律依据‌:

法院援引《民法典》第1086条(父母的探望权条款)及《家庭教育促进法》,认定父母离婚后仍应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探望权不可放弃。

【家庭教育问题分析】

‌1. 父母责任缺位:情感支持与教育义务的双重失守‌

‌情感关怀缺失‌:

杜某甲十余年未探望,导致杜某乙产生自卑、焦虑心理,庭审视频中自述“回避同学谈论父亲”“羡慕他人父爱”,显示长期情感剥夺已影响人格发展。

‌教育义务违反‌:

杜某甲将探望权视为“可放弃权利”,而非法定义务,反映家庭教育责任意识淡薄。

分析:青春期是情感需求高峰期,父爱缺失易导致自我认同危机。

‌2. 家庭教育意识淡薄:法律认知与情感需求的割裂‌

‌法律认知偏差‌:

杜某甲认为探望是“权利”而非义务,忽视民法典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强制性。

将个人情感(如婚姻伤害)置于子女权益之上,导致亲情关系断裂。

‌情感需求忽视‌:

杜某乙在青春期需父亲引导,但杜某甲以“再婚家庭稳定”为由拒绝,未考虑子女成长需求。

分析:父母离婚后,子女成为情感冲突的牺牲品,家庭教育沦为形式。

‌3. 青春期子女的特殊需求:男性角色榜样缺位‌

‌心理发展影响‌:

青春期是价值观形成关键期,父亲长期缺席导致杜某乙缺乏男性角色榜样,影响社交能力、学业表现及心理健康。

‌现实困境‌:

杜某乙成绩下滑、社交退缩,与父亲缺席直接相关,凸显家庭教育对人格塑造的核心作用。

分析:父爱缺失的青少年更易出现行为偏差、学业滞后。

【家庭教育指导做法】

1、‌庭审普法教育——‌

‌法官释法‌:当庭告知杜某甲,探望权是法定义务,非单纯权利。

‌当庭训诫‌:对杜某甲长期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训诫,强化法律权威。

2、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

责令杜某甲定期探望杜某乙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内容涵盖亲子沟通技巧、青春期心理特点等。

将探望义务与家庭教育指导绑定,形成“行为矫正+能力提升”双轨机制。

法院与区妇联合作,确保指导令落地,妇联提供专业支持,增强执行公信力。

3、青少年社工协助探望——‌

‌首次探望安排‌: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组织首次探望,帮助十多年未见的父子破冰,社工提供情感支持与沟通引导。

‌自主探望过渡‌:社工出具报告建议终止协助,当事人转为自主探望,体现司法干预的渐进性。

解读:

此案融合了法律冷峻与情感温热的冲突。此案的司法介入将推动社会超越对“抚养费”的单一关注,转而深刻思考离婚后父母的情感责任,以及社会与法律该如何共同构建更完善的“儿童利益最大化”保护机制。

3、家校司联动破局校园欺凌案

【基本案情】

王某等9名未成年学生对同学李某实施言语侮辱、殴打等欺凌行为,导致李某身心受到伤害。

李某诉求:欺凌者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9名学生监护人回应:以此事未给李某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被告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或校纪处分为由,不愿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王某等9名学生的监护人未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需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以纠正教育失职行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家庭教育问题分析】

家庭结构:9名被告大多生活在离异家庭,其中一人父母双亡,家庭教育与支持薄弱。

监护失职:有的工作繁忙,疏于对孩子的关心和管教;有的亲子关系紧张,孩子犯错后非打即骂。

法治意识淡薄‌:家长未认识到欺凌行为的严重性,拒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青春期行为偏差‌:被告存在吸烟、饮酒、殴打他人等不良行为,需矫正价值观。

分析:破碎的家庭结构是土壤,失职的监护是催化剂,法治意识的缺失是放纵,最终在青春期这个关键阶段,催生了偏差行为的恶果。

【家庭教育指导做法】

1、庭审法治教育:

法院对家长开展法治教育,指出监护失职,传递“家长好好学习,孩子才能天天向上”的理念。家长当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抚慰原告家长情绪,李某重新融入校园生活。

2、联合社工指导‌:

法院出具《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家长言传身教、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家长到社工事务所接受专业指导,亲子关系有所缓和。

3、家校协作‌:

法院制发司法建议,推动学校加强道德法治教育、防治欺凌培训及家校合作。

学校采纳建议并整改,从源头预防欺凌行为。

解读: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父母和学校)清晰地传递了一个信号——法律不仅惩罚欺凌行为本身,更会层层追溯并干预导致这种行为发生的监护失职与教育缺位。

4、家暴案里的未成年人司法救赎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小雨(化名,青春期)幼年丧父,在离异重组家庭中遭受生母孟某某和继父唐某某的持续暴力,如以“教育”为名实施暴力控制(如按倒控制),导致小雨出现抑郁症状。小雨报警。

法律依据:

法院援引《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认定生母孟某某及继父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严重侵害,应立即通过司法强制措施予以严惩并彻底纠正。

【家庭教育问题分析】

情感支持与监护联结的双重失效——

关怀缺失:小雨的青春期敏感性与家庭结构重组(幼年丧父、继父加入)形成叠加压力,使其处于情感脆弱期,亟需稳定的心理支持。

监护断层‌:

孟某某‌:缺乏有效沟通意识与能力,表现为对小雨心理变化的忽视。亲子互动流于表面,情感联结断裂。

继父唐某某‌:未能建立良性监护关系,表现为角色疏离或情感隔阂,加剧小雨的安全感匮乏。

分析‌:重组家庭需额外关注成员情感融合,但孟某某与唐某某的监护协同失效,导致小雨陷入“情感孤岛”。

暴力惩戒与监护纵容的恶性循环——

唐某某‌:以琐事为由实施肢体暴力,暴露其将暴力视为教育手段的错误认知。这种理念源于传统“棍棒教育”影响或情绪管理能力不足。

孟某某‌:漠然纵容甚至协助暴力,体现监护职责的严重缺位。其行为可能受限于对继父权威的妥协或对小雨需求的忽视,形成“共谋性失职”。

分析:暴力行为背后是家庭教育的严重失范。心理关怀缺失削弱监护效能,暴力惩戒又加深情感裂痕。有效的干预需整合心理支持与教育理念重塑,重建家庭作为情感港湾的核心功能。

【家庭教育指导做法】

1、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推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双令并行模式。

2、法院联合多部门构建“查、析、监、评”四步递进工作法:1.全面排查;2.精准施策;3.动态监管;4.综合评估。

3、本案通过多部门联动、引入社会专业力量等方式,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开展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实现了从“制止暴力”到“修复家庭”的深层转变,是解决家庭监管缺失、教育不当等问题的有益探索。

解读:本案实现了司法干预从“以令止暴”的刚性约束,向“以导愈家”的系统修复升级,展现了未成年人保护中“国家监护”理念的深度践行。

5、‌监护缺失下的儿童权益保障案

【基本案情】 一名8岁女童小如(化名),其生父身份不明,出生证上载明的父亲并非其生父。小如的母亲郭某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包括虐待女儿、指使其偷窃以及阻止其接受义务教育。此外,小如的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缺乏其他亲属支持。某社区居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郭某的监护人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该条款规定,当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导致其处于危困状态时,法院可依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二条,在小如无其他合法监护人的情况下,指定其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担任监护人,从而启动了国家监护程序。

【国家监护的挑战】

‌基层组织履职挑战‌:社区居委会作为公职监护人,面临监护义务这一新任务,亟需明确行动指南以规范工作流程和职责范围。

‌责任界定需求‌:通过《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明确实际照料人的优先责任,如保障小如的生活起居、教育及医疗需求,防止财产被挪用,确保未成年人权益得到优先保护。

【家庭教育指导做法】

1、撤销监护人资格:法院审理依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并指定该社区居委会为小如的监护人。采用“监护人”与“照料人”分离的模式,委托其舅妈作为照料人,并由法院出具《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2、‌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法院在指定社区居委会为监护人的同时,创新性地向其发出该告知书,要求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

3、‌专业化家庭教育内容‌:法院推动居委会与舅妈签署委托协议,要求照料人出具承诺书,形成“国家监护+亲属代养”模式,居委会定期探访并支付生活补贴。

4、‌多方协作机制‌:法院联合妇联、公益组织提供长期帮扶,并协调民政、教育等部门,破解监护权转移后的管理难题,确保小如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得到全面保障。

5、‌持续监督与回访‌:建立不定期回访机制,跟踪监护效果,普及自我保护法律知识,鼓励小如求助。当发现学业适应困难或社交疏离时,联动人大代表、妇联引入专业心理辅导,形成“司法判决+政府监护+社会支持”闭环,实现从“有人管”到“管得好”的转变。

解读:本案具有开创性意义,法院首次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的适用对象从父母扩展至公职监护人,丰富了国家监护制度的内涵。

6、府院共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守护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甲因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服刑后,其两名未成年子女面临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且一名子女芸芸(化名)因母亲早逝、父亲犯罪、家庭困难罹患重度抑郁。

孩子心理危机:女儿芸芸因家庭变故罹患重度抑郁,多次自残,急需干预。

家庭功能失调:父亲长期疏于教育陪伴,子女安全感严重缺失。

法律依据:

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认定孙某甲长期未能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与情感关怀职责,其家庭已陷入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并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受损,依法应对其家庭进行干预。

【家庭教育问题分析】

父亲角色缺位。孙某甲长期忽视情感陪伴与教育责任。芸芸对父亲的不理解不认可直接引发了严重心理异常。

子女心理创伤:芸芸因母亲早逝、父亲犯罪、家庭贫困,叠加形成重度抑郁。

教育中断风险:芸芸因病情休学,面临失学与社会脱节风险。

【家庭教育指导做法】

1、填补监护空缺。法院结合未成年人意愿及客观条件,对孙某甲母亲释法明理,明确其担任临时监护人的责任。

2、解决生活困难。向民政部门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补贴,法院干警、社会热心人士积极向孩子捐款。教育部门帮助因患抑郁症休学的芸芸落实学籍、返校复学。

3、开展心理疗愈。法院邀请心理专家开展专业家庭教育指导,还对临时监护人传授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理念。法院通过上门探望、知心谈话等方式对孩子开展长期跟踪关爱。

4、修复受损亲情。孙某甲刑满释放后,参加父母课堂学习。父女关系得到显著改善,芸芸也重塑了对生活的热情。

解读:司法的温度,体现在对每个人命运的真切关怀;社会的韧性,源于对最脆弱群体的托底守护。服刑人员子女等群体是隐性困境群体,易被忽视,需通过政策与务实创新保障其平等发展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