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罗暄 刘恪生
1月3日,四川自贡一场镇农贸市场,有“熊孩子”用鞭炮炸了化粪池,殃及两辆车。
从2022年开始,自贡就颁布了烟花爆竹“禁燃令”。然而,现实中“熊孩子”照样能在“禁燃区”内轻易购买到鞭炮。“禁令”,在“熊孩子”面前成了一纸空文。
封面新闻记者梳理发现:现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令中关于销售对象主要限制的是销售种类和销售资质,但并未像《烟草专卖法》那样,专门列出条款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花爆竹。有四川法学专家以案释法,建议修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借鉴兰州等地的地方性法规,从立法层面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从“源头”扼住危险。

“熊孩子”放鞭炮引爆化粪池

1月6日上午,在桐子村农贸市场,有几名工人正在对一大块约10平方米破损的空地进行修补,地面刚铺上水泥,尚未干透,周边摆着一圈锥形桶,旁边还有一大堆被清理出来的碎石块。

小孩扔鞭炮炸飞化粪池的现场
“就是这里,居民化粪池上面的现浇板都被掀翻了!”在现场负责清理的桐子村9队的张队长介绍,3日下午3点左右,三个小孩在这里放鞭炮,其中一个把鞭炮放进石板的缝隙里,瞬间引发了爆炸。

小孩扔鞭炮的化粪池盖板
事发地附近一家名为“老百姓生活”的超市,超市售货员李女士当时正和一个同事在爆炸点旁的库房里清理物品。“‘嘭’的一声巨响,把我们俩震懵了。刚开始以为是地震,感觉整栋楼都在摇晃,地面也在抖。跑出来一看,才晓得是小孩放鞭炮引爆了化粪池。”李女士心有余悸地说,爆炸产生的冲击力把一些碎石和粪水都“砸”到了库房的卷帘门上,“幸好天气冷我们把卷帘门关起来的,要不然人怕要遭殃!”
有当地居民介绍,该场镇逢农历“三六十”赶场,事发当天幸好不是赶场天,现场没什么人,仅有附近两个车子及地面受损。

工人正在整修爆炸后狼藉的现场

农贸市场化粪池和两车辆受损

“爆炸后,我赶紧跑出去看我的车。”距离爆炸点10多米远的老百姓生活超市老板张先生介绍,他停在旁边的私家车天窗、前挡风玻璃都被石块砸烂了,车身也有几处受损,受损较重,修车厂定损在5000多元。
他说,另一车主的车辆则受损较轻。“目前,我们正在和几个娃娃的家长协商赔偿方案。”
在桐子村村委会,村委会负责人郑女士介绍,扔鞭炮肇事的三个小孩平均年龄8-9岁,都是小学生。事情发生后,有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当地派出所调查了此事。目前,经过警方和村委会等协调,三个小孩的监护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农贸市场化粪池和周边两辆车。扔鞭炮的小孩的家长负担5成的损失,剩下5成损失由另外两个小孩的家长均摊。”

工人正在整修爆炸后狼藉的现场

走访:禁燃区爆竹厂停业,仍有摊点偷卖

自贡市(含五区两县)从2022年起全域实施全时段《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禁燃令”),那闯祸小孩的鞭炮从哪买来的呢?其中一名小孩的家长介绍,鞭炮是从场镇一摊点上买的,每年过春节前这些摊点都会备大量的烟花爆竹,吸引孩子们用压岁钱购买。
封面新闻记者随后走访了事发地附近街边门店,在一家纸火批发部,老板对记者“买火炮”显得非常热情,马上从柜台后面拿出两盘火炮,1万响的小炮和200响的大炮售价都是20元。

纸火店老板用手机向记者展示烟花爆竹产品
当记者询问老板该店是否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老板坦言:“过去有,但现在禁放都办不到证了!”他还透露:平时不会把烟花爆竹“大咧咧”地放在柜台上,只有顾客要买时才给对方看样品。“本地的烟花厂都被关停了,现在拿货只有去资阳等地。”果然,在老板拿出的两盘火炮包装上印着“资阳**爆竹厂”等字样。
距这家纸火批发部不足百米的地方,就有一家当地规模不小的烟花爆竹厂。记者现场走访时,厂里只有寥寥几人在办公室闲聊。一位姓夏的负责人表示,该厂在2023年就因政策原因停产了,当地给了一定补贴,“过去红火时我们厂有一两百号工人,现在就剩我们几个内勤了。”夏女士表示,该厂之所以还挂着牌子营业,主要是卖一些电子烟花等产品。
记者随后来到另一场镇。在街边一纸火店内,老板娘同样表示办不到证,只能偷偷卖,要拿货先给订金,她再去家里取货。在记者离开前,老板娘还叮嘱:“要买早点来,不然春节买烟花爆竹的小娃娃多得很,货品不一定备得够哟!”

背景:全面禁止调整为限时限地燃放

记者梳理发现,2018年春节前夕,自贡市环保局下发《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公告,“呼吁”市民为环保自觉减少燃放;2022年起,自贡市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正式施行。这一政策分区域、分阶段在2022年的1月至3月期间陆续落地。根据《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贡市实行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之后,根据市民反映,“禁燃令”也在不断调整。2025年12月23日,自贡市富顺县和荣县均发布了《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了“集中燃放区和可燃放时段。除集中燃放区外,该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据记者了解,虽然禁止个人燃放,但对于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需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行。

专家呼吁立法禁止向未成年销售烟花爆竹

关于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安全事故,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江凌燕提出了两个观点。
观点一:多个主体需要进行责任划分,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须担责
未成年人燃放鞭炮引爆窨井、化粪池,甚至进而引发汽车损毁安全事故从责任划分而言,首先是监护人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即便尽到部分监护义务,也仅能减轻责任而非免除。其次是窨井管理人的责任,《民法典》第1258条明确,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就要担责,比如是否设置“严禁烟火”警示标识等。
此外还有两类潜在责任主体:一是违规停放车辆的车主,可能承担责任;二是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家,若有无证经营、销售违规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 当然,从平衡未成年人保护与监护责任落实上看,法律既不会让家长“无限担责”,也不会纵容监护缺位,核心是通过分层机制实现 “保护与约束并重”。
观点二:修订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从根源上治理
第一,建议进一步强化家庭教育令的刚性约束。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针对监护缺位的家长,法院可签发家庭教育令。建议明确拒不履行家庭教育令的法律后果,比如纳入社会信用惩戒等。
第二,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都未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花爆竹”的明文规定,其修订完善十分必要,如《条例》中关于销售对象主要限制的是销售种类(如禁止向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和销售资质(必须持证经营),但并未像《烟草专卖法》那样,专门列出条款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花爆竹,仅提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但未进行教育的法律后果与责任并不明确。
结合地方实践,建议从“销售管控、区域禁限、产品标准”三方面强化制度设计。
首先,严格销售端年龄核验,比如要求所有烟花爆竹单品粘贴二维码,实现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追溯;借鉴类似《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这样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从国家立法层面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同时将身份证核验 + 人脸识别作为销售必备流程,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的商家设置相当的罚款额度,形成有效震慑。其次,明确禁燃区域的刚性边界,建议在国家层面统一将窨井、化粪池、燃气设施周边 一定范围列为永久禁燃区并统一标识牌。同时,建立应急管理、公安、城管等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在春节等燃放高峰期严查违规燃放行为。最后,升级产品安全标准,禁止生产超过国家标准的高威力烟花爆竹,推广无硫环保产品,标注“严禁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等安全警示语。此外,可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等安全替代品,移风易俗。 第三,从社会治理层面,需要构建 “监护人尽责、管理方履职、社会共治”的三重防线长效机制。另外,建议加快《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明确部门职责、严格销售管控、细化禁燃范围、强化处罚力度。总之,唯有各方协同发力,才能守住 “脚下的安全”,让喜庆节日远离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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