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榜一大哥送来的‘嘉年华’,私聊主播加微信哦”……网络直播间里的话术听着耳熟?甚至转天就刷到“榜一大哥”晒出与当红主播的“甜蜜奔现”与“恋爱日常”……

“甜甜的恋爱什么时候轮到我?”

别羡慕!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的一起合同纠纷案显示,某经纪公司为追求流量和打赏收益,要求签约主播与粉丝“假恋爱”并诱导粉丝打赏,法院认定其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破坏了网络生态。

案情显示,网络主播褚女士与某经纪公司签订艺人主播经纪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一年,褚女士需每月完成25天有效直播(每天超6小时且无消极行为)和21条合格短视频,达标后可获得每月9000元保底收入及礼物分成;经纪公司则提供运营、培训等服务。此外,合同中还约定,若褚女士擅自解约,需支付高额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褚女士便开始了直播工作。起初一切顺利,但后来该经纪公司竟开始玩起了“套路”。

为了获得更多收益,该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开始指使褚女士与粉丝假意建立“恋爱关系”以索取打赏,甚至直接登录褚女士的微信账号冒充其本人与粉丝聊天索要礼物。

面对经纪公司的这些“操作”,褚女士明确表示拒绝。随后,即使褚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正常进行直播,经纪公司也判定她的直播为“无效”,对其收入造成极大影响。在几次沟通无果后,身心俱疲的褚女士停止了直播。

然而,经纪公司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褚女士擅自停播,违反了合同约定,向褚女士索赔违约金30万元。褚女士认为,经纪公司对自己进行违反公序良俗的直播指导,且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形下多次判定其直播无效,并要求其重新开播,构成滥用合同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纪公司要求褚女士通过建立虚假“恋爱关系”等方式诱导粉丝打赏,甚至直接登录主播账号欺骗粉丝,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更严重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损害了网络空间的健康秩序,经纪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在褚女士明确拒绝履行这些违背道德的要求后,经纪公司又通过随意判定直播无效,致使褚女士长期无法获得应有的保底收入。在此情况下,褚女士停止直播不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该经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序良俗是民法领域的基础性原则。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宝山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益奇介绍,本案中,该经纪公司作为策划者和获益方,为追求流量收益,刻意策划褚女士与粉丝建立虚假恋爱关系,进而诱导粉丝打赏。相较于主播个体的诱导行为,经纪公司的行为不仅直接欺骗粉丝,更严重破坏了婚恋关系的诚信基础与网络空间的公序良俗。

此外,部分直播经纪公司效仿该案经纪公司,通过“虚假恋爱”“剧本演绎”等套路诱导消费,与流量造假等行为共同构成行业黑灰产业链,对行业生态的损害尤为深远。

当前,随着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催生了多元就业形态、丰富了大众文化生活。法官提醒广大经纪公司坚持恪守公序良俗,杜绝“虚假恋爱诱导打赏”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此外,网络主播签约时要审查合同条款,警惕“糖衣炮弹”外衣下的权益陷阱;粉丝也应理性看待直播互动,对情感诱导保持警惕,避免陷入消费误区。

来源: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王金虎 通讯员畅诗瑶

责编:邢妍妍

编辑:孙小婷 吴亚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