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1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5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卢东亮

2025年12月31日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省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等6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1990年12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根据1997年10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第二次修正)。

二、《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1月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根据1997年10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修正)。

三、《山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1994年5月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四、《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细则》(1998年5月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根据2001年8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修正)。

五、《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06年9月1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第二次修正)。

六、《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汾河流域治理攻坚战的决定》(2019年4月1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校:李   瑶

责编:张   琦

审核:杨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