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海南省安居房管理办法》(琼府办〔2025〕55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居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与管理,更好解决本地居民家庭及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

《办法》对安居房的建设计划管理、申购条件、产权流转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为避免安居房资源闲置浪费,确保供需平衡,《办法》确立了“以需定建、以需定购”的核心原则,并引入动态监测与调控机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需每年评估本地安居房供需情况,制定下一年度建设筹集计划。

《办法》第十七条对申购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申请购买安居房的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或引进人才,须同时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1.在本市县城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平均水平;

2. 至少一名家庭成员(或引进人才本人)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两年在海南缴纳社保或个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3. 符合本省房地产调控政策及其他市县规定。这些条件明确了保障对象范围,确保安居房资源真正惠及有实际居住需求且在本省稳定工作、生活的人群。

《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实行封闭流转。在此期间,购房人确需转让的,只能向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申请转让,且当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或政府回购的价格上限为原购房价格加上按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向轮候对象转让的,房屋的安居房性质及产权份额保持不变,且封闭流转年限将重新计算。

附重要条款解读

海南省住建厅对《办法》重要条款进行进一步解读:

自2020年以来,海南已累计开工安居房11万余套,已配售安居房5万余套,仍有库存竣工房源和在建房源共计6万余套,可以有效覆盖未来一个阶段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的住房刚性需求,安居房发展下一步将从大规模集中建设阶段转入以需求为导向调节供给的新阶段。因此,《办法》第九条提出,安居房建设、筹集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原则,市县政府应根据住房保障预期目标、综合考虑本地安居房供需平衡情况,统筹制定年度安居房建设筹集计划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安居房销售比例低、去化周期长的市县,原则上不得申报安居房年度建设筹集计划,不得开工建设新项目和筹集新房源。通过从安居房供给“源头”加强管控,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安居房实现供需平衡,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

在安居房建设质量方面,《办法》在第十四条明确要求,安居房项目建设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和本省相关全文强制性规范和技术标准规定,落实《海南省安居房建设技术标准》,按照本省有关政策规定采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建设方式,鼓励使用智能建造技术,进一步加强安居房建设质量管控,提升安居房建设品质。

《办法》结合实际,细化优化了安居房准入条件。一是扩大安居房政策保障覆盖面,将持有居住证并已连续签注2年以上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纳入安居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本省常住居民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提供支持;二是优化申请人住房状况、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状况等方面申请条件,有利于促进“职住平衡”,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和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获得安居房保障;三是在调整安居房申购主体、申购条件等方面赋予市县政府相应的权限,使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以及本地住房保障能力、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优化完善安居房准入条件,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才引进等工作需要。

《办法》在第二十九条中对安居房闲置房源处置条件、处置方式作了细化,规定新建和配建的安居房项目经过至少3轮集中配售后仍剩余房源的,且剩余房源闲置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经报市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可由政府有关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回购,依照有关规定用作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等,或者由项目开发企业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后转为市场化商品住房自行处置,为安居房开发建设企业盘活闲置房源资产提供政策支撑。

《办法》按照《若干规定》在第三十一至第三十四条中进一步细化了安居房供后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将安居房上市交易,或申请取得安居房完全产权。购房人将安居房申请上市交易的,当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安居房被上市交易或者被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优先购买的,购房人按其持有的70%安居房产权份额获得出售住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购房人申请取得安居房完全产权的,应向市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补缴价款。

《办法》中按照惠民利民原则明确了补缴价款的具体计算公式,使得购房人家庭购买安居房后持有住房年限越长,取得完全产权所需缴纳的价款越少,结合住房折旧、政府合理折让等因素计算,15年后可以无偿申请取得安居房完全产权,充分体现让利于民的理念,增加购房群众获得感,同时也有利于鼓励购房人家庭落实“房住不炒”要求,坚持长期扎根海南、服务海南。

为了保障安居房承购人的利益,《办法》在第四十三条中按照有利于保障安居房承购人的原则对安居房新旧政策衔接问题作了规定,明确《办法》施行前已配售的安居房,可以适用《办法》中的供后管理政策。

《办法》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南海网 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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