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社局印发的《石家庄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试行)》是全省首部补充工伤保险办法,填补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空白,有效解决了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工伤“赔不起”、灵活就业人员和超龄人员工伤“保不上”的难题。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实施以来,保障了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权益,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仍需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并且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需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些开支给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带来了较大的经济负担。另外,随着新就业形态就业方式的出现,一些灵活就业人员、超龄人员无法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一旦发生工伤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障和赔偿。
为积极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负担,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工伤“赔不起”、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工伤“保不上”等难题,石家庄市人社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负责人介绍,补充工伤保险由基本补充工伤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险组成,是由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商业性补偿保险,作为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充。基本补充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是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中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职业伤害保险的参保对象有三类:一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的从业人员;二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不含国家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覆盖的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快递等劳务的人员;三是无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或者互联网平台为以上三类人员投保职业伤害保险的前提是同时为本单位其他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缴纳基本补充工伤保险。以上保费均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本人无需承担费用。
关于投保以后可以获得的待遇,据石家庄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负责人介绍,投保人参加基本补充工伤保险,被保险人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的,由补充工伤保险费据实赔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项目。投保人参加职业伤害保险,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的,由补充工伤保险费赔付一次性身故补助金、一次性残疾补助金、职业伤害医疗补助金、住院津贴补助金。根据测算,用人单位投保基本补充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获得的各项补助金总和可以占到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费用的75%,大大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赔偿负担。
《办法(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石家庄市人社局将在试行期间对项目的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视情调整政策,为正式实施积累经验。
记者:王 静
编辑: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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