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德才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本期解读嘉宾

蔡蕤洁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团成员

宇  龙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成都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

柳柯楠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明年1月1日起,跟好友私聊发不雅照片或视频违法。这一消息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以后情侣、朋友之间发不雅图片视频也犯法,分手之后直接反手一个举报。

前述媒体报道源于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的解读。多名法学专家、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前述解读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的误读,将情侣间的私密照片等同于“淫秽信息”,是对法律概念的扩大化误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小刑法”之称,是一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如何正确理解第八十条?如何区分不雅和淫秽?此次误读事件带来哪些思考?

将不雅当成淫秽


这是将法律概念进行扩大化误读

“这一说法明显是对法律的误读,”蔡蕤洁说,这并未准确把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核心精神与条文内涵,“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禁止传播淫秽信息’并非新法新增规定,早在2005年实施的旧法中就已有明确条款,此次修订并未扩大这一禁止范围”。

“私密、自愿、非商业性的点对点发送,通常不具备扰乱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性,不符合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构成要件。”柳柯楠说,现行及修订草案中的“传播淫秽信息”,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通常指向不特定公众或特定多人散布、扩散的行为,具有公共危害性。而情侣、配偶、特定亲密好友之间点对点的私密发送,属于个人隐私和意思自治范畴,其性质、目的和社会危害性与“传播”有本质区别。除非该行为具备“传播”特征,否则一般不构成治安违法。

宇龙对此表示赞同:“将情侣间的私密照片等同于‘淫秽信息’,是对法律概念的扩大化误读。”她说,“淫秽”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淫秽”需满足“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标准,而非日常语境中“衣着暴露”“私密互动”的“不雅”。

值得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与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虽均规制淫秽物品/信息相关行为,但属于“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的梯度规制关系,并且都有明确法律依据与实务标准。宇龙介绍,实务中区分的核心逻辑是:先判断是否具有牟利目的,再对照司法解释的量化标准(数量、数额、后果),达到刑事标准的追究刑事责任,未达标准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0条予以治安处罚,严禁以罚代刑或降格追责。

修订有三点变化


顺应网络发展、优化罚款幅度

2023年8月,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审,在此后的两年里经历了二审和三审。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回归到和此次事件密切相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柳柯楠进一步分析,从内容上看,关于第八十条的修订内容有三点变化。

一是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表述,更新为“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柳柯楠说,这仅仅是法律语言适应技术发展的常规更新,并未扩大处罚范围。

二是将处罚数额提高到“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是增设从重处罚条款。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修订的目的是更有效地应对当前利用信息网络有组织地、大规模地传播淫秽物品,以及利用淫秽信息实施欺凌、敲诈、侵害未成年人等新型违法活动,而非介入公民私密、自愿的通信领域。”柳柯楠说道。蔡蕤洁认为,新法的调整不仅顺应网络时代发展,并且优化了罚款幅度。

值得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是一部约束老百姓的法,而且也是一部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宇龙分析,第八十条作为规制淫秽物品/信息传播的核心行政法规范,其修订与适用始终贯穿“秩序维护与权利保障平衡”的法治主线,“从规范法学视角审视,该条文不仅完成了对传统与新型传播场景的全覆盖,更构建了与宪法精神、刑法规范相衔接的梯度治理体系”。

宇龙进一步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深层契合宪法国家防御权理论的核心内涵,为其规制边界的划定提供了根本正当性依据。具体而言,宪法层面的国家防御权包含了维护社会秩序、公序良俗的“软防御”——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公民遵守公共秩序”义务,反向衍生出国家维护公共秩序、守护社会公德的宪法职责,这正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规制淫秽信息传播的宪法根基。

“同时,须注意到国家的‘社会秩序防御’并非无边界的权力扩张,”宇龙说,一方面,公权力的规制的正当性只有当淫秽信息的传播可能引发“不良风气蔓延”“未成年人利益受损”等公共风险时才具备;另一方面,严格区分“私密互动”与“传播行为”,处罚范围应严格排除私密分享未扩散的情形,国家权力不得侵入纯粹私人领域。平衡“公共利益导向”与“私域尊重”,有效避免了公共利益受损,也防止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蚀。

误读事件带来的思考


媒体需坚守法治传播的专业性与责任感

“公众产生误解,与部分媒体在传播中为吸引关注,将法律明确禁止的淫秽内容替换为范围模糊的不雅内容、追求轰动性传播效果有关。”蔡蕤洁分析,此次误读事件折射出当前法治传播与解读工作中存在的改进空间。要保障新法顺利落地并发挥治理效能,立法的精细化、普法的深度推进与执法的规范化,三者缺一不可。

蔡蕤洁指出,媒体作为法律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报道质量直接关系到公众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媒体在报道立法修法动态时,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主动向法律专家、官方部门求证,精准解读法律条文,以专业态度传递信息,避免过度追求流量而进行夸张化表达。

同时,蔡蕤洁也关注到,当下部分自媒体存在断章取义、标题化传播的现象。她建议,媒体可通过及时、准确、有深度的法律解读澄清谬误、引导认知,对不实法治信息进行有效纠偏,保障法律信息真实、完整地传递给公众。

此外,立法表述需进一步精准细化,执法人员也应强化专业培训、推进规范化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基础是公众的理解与认同,”蔡蕤洁认为,唯有通过立法细化、精准普法、规范执法的协同发力,才能减少类似误读事件的发生,让公众真正理解、信任并遵守法律,助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治理格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系列报道之一:

“封存”不是删除,更不是“遮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