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南京博物院馆藏明代仇英《江南春》图卷现身拍卖市场”一事,引发持续讨论,相关话题屡上热搜。

此事有待官方调查结论。而关于文物捐赠的法律问题也被大众广泛关注。向博物馆捐赠文物,有何流程?捐赠后所有权归谁?若未入馆藏,是否应归还?文物可以被拍卖吗?针对这些问题,邀请研究博物馆法律与政策的山东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刘浩带来专业解读。

1、向博物馆捐赠文物,有何流程?

今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受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鉴于此,文物收藏单位在接收捐赠文物时,应当依法履行内部审查程序:

第一,捐赠者应向文物收藏单位提出书面捐赠意向,递交捐赠登记或藏品申请,并按照各馆规范进行登记,说明捐赠文物基本情况等。

第二,文物收藏单位对捐赠文物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它并非通过掠夺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得。

第三,文物收藏单位组织专家鉴定与价值评估。本环节是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管理职责,而非捐赠人的单方保证义务。由此说明,受赠文物的真伪性鉴定,既是入藏管理的前提,也是文物收藏单位履行国家文物保护职责的组成部分。

第四,启动捐赠程序。博物馆依法决定是否接收捐赠,决定接收捐赠的,则由征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捐赠程序。

第五,签订捐赠协议。

无论是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还是各文物收藏单位制定的文物征集管理办法,均强化了馆藏文物全过程留痕的要求与受赠文物档案管理制度,使上述流程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需要指出的是,若文物收藏单位在未尽合理鉴定义务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判断,可能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同时不当然免除其后续管理义务。

2、捐赠后的所有权归谁?捐赠人是否有权知悉其后归属?

当捐赠程序完成并依法交付入藏之后,且未附条件、未约定标的保留权的情况下,依法订立捐赠协议后,受赠文物的所有权依法转移至受赠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并纳入国有文物管理体系,接受国家严格保护与统一监管。

应当明确的是,捐赠行为发生后的所有权转移并不意味着文物收藏单位可以任意、自行处置受赠文物。文物保护法第六十条设立了刚性禁止条款:“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当然,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馆藏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严格程序。此外,即便退出馆藏,也不意味着能够自由进入文物市场进行流通交易。

根据文物保护法与具体的捐赠协议来看,捐赠者对捐赠文物的基本保管状态,即是否入藏、是否仍在馆内、是否依法调拨、交换等,享有合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在捐赠协议的基础上,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文物收藏单位不得自行隐匿、擅自改变受赠文物的保管状态及具体用途。

3、若未入馆藏,是否应归还?若未依法入藏登记或私自处置文物,有何法律后果?文物可以被拍卖吗?

如若受赠文物未入馆藏,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在前述入藏程序中合法性审查,以及对文物标的进行专业的专家鉴定与价值评估时,倘若任一步存疑或不符合入藏要求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及时告知捐赠者不接受其捐赠,并依法退还给捐赠者。此时,受赠文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其次,倘若依据前述入藏程序完成了捐赠入藏,但出于某种原因,将受赠文物列入研究、备用或待修复的馆藏文物列表,则这些行为均是内部管理所产生的,所有权仍属于受赠的文物收藏单位,不发生文物所有权的变动,亦不应返还给捐赠者。

若依法捐赠并实际入藏,但未依法完成登记、建档及妥善保管,则文物收藏单位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可能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法律后果。此时,不能以文物“未依法入藏登记”为由,认定文物收藏单位的占有或收藏行为具有合法性,更不能免除返还捐赠者、社会公众追责、文物收藏单位自行纠错的义务。同时,上述行为也违反了“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受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的基本义务。如果相关人员存在私自转移、处置馆藏文物的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中关于贪污、挪用国有资产或妨害文物管理的相关罪名,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在民间收藏文物的有序流通和交易,必须在符合法律、行政许可和审查要求的前提下,方才可以进入拍卖市场拍卖。

文物拍卖企业依法负有来源合法性审查义务和真实性审慎义务。倘若拍卖企业的上拍标的来源非法、系国有文物流失物或存在重大虚假,或属于文物保护法中列举的禁止买卖的文物,则拍卖行为应被依法中止、撤销,文物拍卖企业亦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邹星宇来源|法治日报编辑|宋胜男 朱婵婵 岳铼

校对|谢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