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对“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进行解读。市场监管总局已于今年1月发布《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两类免罚清单,明确8类首违、4类轻微违法免予处罚,进一步为经营主体营造更宽松的营商环境。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在发布会上介绍,“首违”,是指两年内,经营主体无同类违法记录;“轻微”,则必须同时满足“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等硬性条件。这既是划出红线的“戒尺”,也是标清底线的“路标”,通过清单化管理,既给经营主体提供容错空间,也为执法人员提供清晰指引,目标是实现标准统一,“一把尺子量到底”。

不过,王秋苹强调,“不罚”不等于“不管”。她称,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杜绝“宽松软”变成“纵容护”。对于触碰到例如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等底线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对于主观恶意的行为,绝不姑息;对于重复违法的行为,绝不放任。同时,免罚也绝不等于免责。整改必须落实,责任必须到位。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教育+监管”组合拳,加强对相关经营主体的监督。

为规范执行,让政策落地不走样,王秋苹表示,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清单内容宣贯,敦促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树立“守法者受益、违法者担责”的鲜明导向;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社会检验。

针对“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一批“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典型案例:

一、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南开区玉姐大宝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项目案

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对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自2024年11月开始制作销售“Q弹小皮蛋”冷食类食品并售卖,且未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至现场检查时,共计售出冷食类食品“Q弹小皮蛋”4份,违法所得5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2025年3月19日,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天津市南开区玉姐大宝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二、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唐山曹妃甸中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因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并下架过期食品,销售了1瓶过期青梅绿茶。当事人主动对购买过期青梅绿茶的消费者进行退赔,并对未售过期食品进行销毁,本案货值金额101元,违法所得3.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能够如实说明食品来源,2025年3月25日,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唐山曹妃甸中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三、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吉林市昌邑区梅子食品商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散装食品案

吉林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散装食品“友盛水蜜桃干”,货值金额共16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改正后及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6月11日,吉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吉林市昌邑区梅子食品商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四、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都区浦头镇小文日杂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对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美汁源汁汁桃桃”饮料于2025年3月6日超过保质期限,保质期过后当事人共销售1瓶,售价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江都区市场监管局监督相对人对涉案未售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2025年4月21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江都区浦头镇小文日杂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五、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榆炸鸡腿店食品经营过程控制不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案

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原材料与清洁工具未进行明显分区存放,导致加工过程具有食品污染风险等问题。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2025年10月20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临榆炸鸡腿店食品经营过程控制不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六、河南省濮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濮阳市四合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濮阳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濮飨燕绿豆粉皮产品标签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属于食品经营环节,能够如实说明食品来源,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2025年3月17日,濮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濮阳市四合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