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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提醒

随着年节将近,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营造安宁、洁净的城市环境,依据《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此发布以下安全提醒,请广大市民朋友周知并共同遵守。

长春市四环路区域内全年全时段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政策。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及燃放各环节均存在不容忽视的安全风险。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性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岁末年初,正值烟花爆竹"产销运储燃"的高峰期,公安机关呼吁每位市民务必提升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在长春市四环路区域内不买卖、不储存、不运输、不燃放烟花爆竹,让我们携手守护美好家园,共创安全、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请广大市民朋友注意,如发现身边有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及时拨打“110”电话举报。安全与文明相连,和谐与守法相伴。

原文标题:长春公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提醒

来源:长春公安宣传

责编:陈芳馨

编审:段懿函

监审: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