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不断推进,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日益凸显。然而,执法实践中发现,部分机构同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的委托,形成“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利益冲突局面,严重影响监测数据的客观性与权威性。为此,《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这一条款直指监测市场突出乱象,是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举措。

保障独立公正,防范数据风险

这一条款的核心目标在于:一是捍卫监测独立性。独立性是监测数据的生命线。第三方机构必须独立于利益相关方,确保其数据和报告不受任何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因素干扰。二是维护市场公平秩序。防止因机构同时服务存在监管与被监管关系的双方而导致资源倾斜、信息不公,甚至滋生“权力寻租”,维护健康有序的监测市场环境。三是防范数据失真失实。利益冲突是数据造假的重要“温床”。当监测机构同时承接执法部门监督性监测和企业委托监测时,面临利益权衡压力,可能为维持客户关系而损害数据真实性,直接影响环境管理和执法的公信力。

如何理解“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条例》虽未对“利益冲突”作出穷尽式列举,但从立法本意和监管实践看,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对同一对象或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同对象承担相互矛盾的监测职责。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存在利益冲突:一是同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对某企业的执法监测委托和这家企业自行监测委托;二是为某企业提供环保治理设施运维、环保咨询等服务的同时,又接受对这家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测任务;三是监测机构负责人、技术骨干与被监测企业存在股权、任职、亲属等密切关系,可能影响监测独立性。

值得注意的是,利益冲突的判断不仅看“是否同时委托”,更应关注实质关联性。即使时间错开,若机构与企业存在持续性的经济利益绑定,仍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履职,应纳入排查范围。

完善机制,杜绝利益冲突

为落实《条例》,杜绝利益冲突,笔者建议,可以着力推进以下工作:

一是立即组织排查,摸清冲突底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立即组织对辖区内近三年监督性监测项目进行回溯排查、重点核查:承担执法监测的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同时服务于被监测企业;是否存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关联公司交叉接单;是否存在同一技术人员在不同项目中“角色冲突”的现象。

通过建立利益冲突风险企业名单和机构名单,实现动态管理。对发现存在实质冲突的机构,其出具的监测报告应予以审慎核查,必要时启动数据质量复核程序。

二是政府采购引入“利益冲突禁止”条款,强化源头防控。当前,多数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测。建议在采购文件、委托合同中明确写入利益冲突禁止条款。例如,“乙方(检测机构)承诺,在本项目执行期间及前后两年内,不得接受本项目被监测对象及其关联企业任何与监测相关的委托服务。如违反本条款,甲方(生态环境部门)有权终止合同,追回已支付费用,并依法将乙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同时,可借鉴司法“回避制度”,要求机构在投标时主动申报近三年内服务的重点企业名单,由采购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实行“一票否决”,从源头阻断风险。

三是建立自动匹配机制,确保监督性监测的独立性。对于已发现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项目,监管部门应立即启动更换程序,委托无关联的技术服务机构重新开展监测。建议依托省级或国家级生态环境监测平台,建立“监督性监测机构库”,实行动态轮换与自动匹配机制:当某企业被纳入执法监测计划时,系统自动排除与其存在服务关系的机构;优先选择近三年未在这家企业所在地区开展业务、无利益关联的机构;对重大执法案件,实行“双随机”抽选+异地交叉监测,确保结果公正可信。

此外,鼓励各地探索监测机构“白名单”制度,将遵守利益冲突禁止规定、数据质量优良的机构纳入优先采购范围,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环境。

强化责任,推动行业自律与监管协同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生态环境部门不仅要“立规矩”,更要“严执法”。对违反利益冲突禁止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据《条例》严肃查处,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和项目投标;对造成环境执法错误、影响公共决策的,依法追究机构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同时,推动行业协会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利益冲突防范指南》,明确机构内部防火墙制度、人员回避制度、客户信息隔离制度等,强化行业自律。鼓励机构建立合规承诺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行业整体公信力。

“利益冲突禁止”是监测数据生命线的法治保障。各地应以贯彻《条例》为契机,把防范冲突作为质量管理的核心工作,以制度创新堵塞漏洞,让技术服务机构服务于美丽中国建设。

作者单位: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周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