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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布一批健身合同监管典型案例
为规范体育健身行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合同行政监管力度,针对健身服务合同中存在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整治与规范。12月7日,该局集中公布了一批体育健身领域合同监管典型案例。
01
收费后概不退费
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某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舞蹈培训合同和收据中写有“概不退费”内容。经查,该公司在会员购课合同中写明“开卡后,如因学员个人原因不能到场上课,本公司可为您办理延期手续但不予退费……”的条款。开具的办卡收据上也写有“一经开出概不退费”字样,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深刻教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不参训不予退款
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转办投诉,反映某篮球馆退费问题。次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馆使用的星亿篮球参训服务合同中约定“在报名时间起两周后,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参训的,乙方不予退款”等字样,属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十八条,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最终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滑雪场强制消费
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全国12315平台投诉线索,对某滑雪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企业在抖音平台销售滑雪门票时,将“储物柜20元/人”设置为必选消费项目,消费者无法取消选择。该行为构成强制消费,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十八条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表示,经营者将本应由消费者自主决定是否购买的储物柜服务,设置为线上购票流程中的强制消费项目,实质上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自由,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
04
合同存在不公平
迎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其使用的“会籍协议”“私教协议”“游泳培训协议”中,设置了“费用一律不予退还”“对使用器材所致伤害免责”“更衣柜遗留物品按遗弃处理”“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等多条不公平格式条款。属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十八条,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表示,协议中多个条款,集中侵犯了消费者的解除合同权、安全保障权与公平交易权,其条款数量之多、覆盖服务范围之广,反映出经营者漠视法律、将不公平条款作为惯常商业模式的突出问题。
05
加重消费者责任
迎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健身休闲俱乐部进行检查。经查,该俱乐部在私教协议中使用了“课程费用不退不换,仅限本人使用”“无法对有瑕疵的器材设备所产生的伤害负责”等字样;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且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6
不当免除其责任
迎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使用的会员协议中存在多项不公平格式条款,规定“会员卡售出后不接受因会员原因退卡或退款”,并对退卡设置高额手续费,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单方面声明对更衣柜及场馆内遗失、遭窃的物品“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当免除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记者:张勇
责编:雷永莉
编辑:马向敏
检查:胡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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