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一则有关“男子取款170万在银行门口遭抢致重伤,当事人认为银行保安未帮忙应担责”的消息在网上引发关注。

据网友发布的消息称,去年7月,他在河南郑州的中国农业银行中牟白沙支行取完钱后,在银行门口遭遇抢劫。他和歹徒在银行门口缠斗近20分钟,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却无动于衷,最后歹徒逃离现场,该网友面部受重伤,一只眼睛失明。

有媒体联系到发帖网友倪先生,判决书显示歹徒后来被警方抓获判处死缓,“但我认为在这件事上银行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当事人发声

发帖网友倪先生告诉扬子晚报记者,去年7月2日他刚从银行取完钱出来,便遭遇到了一名歹徒持自制枪支抢劫,“我当时只走出银行大门几米远,在快要上车的时候,遇到歹徒冲上来袭击我。他袭击之后,就开始抢我手上装钱的箱子,我面部受伤,但依旧和歹徒缠斗了十几二十分钟,后面歹徒见实在抢不过我就跑掉了。”

倪先生回忆说,在他与歹徒缠斗期间,瞥见银行的工作人员和保安就站在门口看着,“他们不上前帮忙也不报警,还是一名路人帮我报的警。在歹徒逃离后,我自己坐在银行门口的台阶上,有路人打电话给我叫了救护车。”

倪先生被抢劫后身受重伤

倪先生说,今年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歹徒死缓,“他在法庭上说自己是在银行门口蹲点蹲了好几天才等到我的,并承认了全部罪行,判决后他也没有提出上诉。”倪先生提出了38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但法院只判赔偿7.3万余元。

银行回应

针对上述事件,澎湃新闻记者采访了中国农业银行中牟县支行。

该支行表示:经核实,事件发生于2024年7月2日,监控显示该客户于11时46分在农业银行中牟白沙支行办理业务后,行至网点西侧约25米处遭遇歹徒抢劫。11时48分,歹徒作案后骑摩托车向东逃离,银行保安及工作人员因视线被车辆遮挡,未马上发现抢劫过程。11时54分,银行工作人员拨打110报警,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助客户。11时57分,救护车与警方先后抵达现场,救护车将客户送医救治,警方同步到场管控。当日下午,歹徒被警方成功抓获。目前该案已判决。

“事件发生后,我行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案件调查,相关负责人多次探望客户并进行慰问。我行支持客户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感谢社会各界关注监督,我行将持续强化网点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客户人身及财产安全。”农行中牟白沙支行表示。

银行网点

中国农业银行某营业网点工作人员表示,以前大额取现比较多的时候,银行网点的保安基本都会把大额取现的客户送出门,“但近些年大额取现的人不多,只会在客户要求护送的情况下,保安可以持械将客户送到网点门口附近停车场,但距离不会太远,因为保安也有在岗要求。”另有多家银行客服告诉记者,银行对此均未有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可以和相应银行营业网点沟通,网点都是有安保的,客户可以视情况对安保人员提出相关要求。”

多名银行业内人士也向记者透露,有的银行有私人银行业务,他们有一些高净值客户,可能会有客户大额取现加强安保等这方面的规定,“但可能不会真的按照规定去实行,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客户大额取现后自行离开,银行工作人员不会进行护送。”但也有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会在客户大额取现后,由网点保安护送客户上车。

律师发声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银行作为经营场所,对场所内及周边一定范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义务造成储户损害的,具有一定过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抢劫事件发生在银行门口,银行门口属于银行可控制的范围,且客户刚从银行取出大额现金,银行对其安全有一定的注意义务,银行方面未对大额取款客户提供必要的安全护送,若保安和工作人员真的在目睹抢劫后未采取任何行动,则银行方面具有过错。

来源:中国新闻社综合自澎湃新闻、扬子晚报

编辑:韩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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