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持续发力、纵深推进,伪装变异、花样翻新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已成为破坏政治生态的主要危害源之一。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系统治理既是中国反腐倡廉实践的重大战略需求,也是学术界面临的重大理论挑战。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体指什么?是怎么发展变化的?在认定上有哪些难点?围绕这些话题,廉政瞭望·官察室对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倪星进行了专访。

本刊记者对倪星教授(右)进行专访。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内涵与本质
廉政瞭望·官察室:在一些通报中,经常能见到“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这两个概念的连用。而从您研究的角度出发,这两者具体定义是什么?是否存在区别?
倪星:这两个概念从学理上讲的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实务实践中通常将它们放在一起使用。我认为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存在一定交叉重叠之处。首先,新型腐败之“新”,主要表现在腐败的领域和形式不断蔓延,主要是相对于传统腐败相对而言的。传统腐败如贪污、侵占等,现在已被有效控制。新型腐败则逐渐转向交易性腐败,包括权力寻租、政商勾结,通过第三方进行利益输送等,例如利用管制权为企业提供项目许可并获取超额利润分成。
隐性腐败主要是相对于显性腐败而言的,侧重腐败方式和腐败手段的升级,通过多层嵌套、技术创新等方式隐藏行为,给腐败行为披上隐性外衣。如利用亲友、同学等社会关系转移利益,或借助虚拟货币、境外账户掩盖资金流向。
在复杂性方面,我认为新型腐败相对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和制度主体,但比起隐性腐败,新型腐败的隐蔽性更低,更容易被追踪。隐性腐败是通过间接手段和第三方来实现的,直接识别难度更大,打击难度更高,往往需要跨部门合作才能揭露。
廉政瞭望·官察室:您如何理解这两种腐败的本质?
倪星:我认为新型腐败出现的原因是市场和法律在进行一场“赛跑”,本质上是市场化改革不完善的产物。这并不是说新型腐败是市场化改革带来的,而是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制度完善往往落后一步的结果。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每次改革都会带来一些公私边界的变动和模糊化,从而产生新的牟利机会。由于社会问题发生在前,法律对这些问题的回应在后,所以当法律法规没有及时完善时,就容易出现新型腐败。而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新型腐败逐渐被纳入规管,就变成传统腐败了。
由于将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条款需要一个政策过程,两者的不同步导致了持续的牟利空间,为新型腐败提供了生长领域。这正是“赛跑”的含义。
而隐性腐败的本质是腐败与反腐败在进行博弈,考验的是反腐败机构的能力。腐败分子利用复杂的治理结构、不对称的信息,以及通过技术创新、金融创新、领域拓展等方式,隐藏自己的腐败行为。如利用比特币转移资金,此时若反腐机构的能力不足,则难以进行识别和认定。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动态演变

倪星教授在廉政瞭望杂志社承办的“新时代四川国资国企廉政建设研讨会”上做专题讲座。
廉政瞭望·官察室:新型腐败的“新”是相对的,本身会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而变成传统腐败,这表示新型腐败也在不断发展和演变。您是如何理解它的演变过程的?
倪星:新型腐败的演变是动态的过程。刚刚提到,新型腐败是市场化改革不完善的产物。在市场化改革启动时,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商品有两个价格,一个是计划价,一个市场价,当时通过买卖差价获利的行为被称作“官倒”。随着双轨制并轨,“官倒”退出了历史舞台,我国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造。一些没有竞争力的国企被卖掉,国有资产被收缩到战略性领域和自然垄断领域。在这个过程中曾出现许多资产流失。股份制改革之后,为发挥股票市场融资功能,大量企业开始上市融资,由于上市指标稀缺,所以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了腐败机会。与此同时,中央与地方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需要寻找新的财源,以土地谋求发展,开始经营城市。房地产和土地运营领域的腐败就是当时的新型腐败。近年来,腐败行为开始国际化,腐败者的资产会在全球配置,很多企业注册境外企业、离岸公司,多层嵌套,将腐败交易转移至海外。
过去,直接贪污侵占,不与第三方发生交易的行为,也曾经是一种“新”的腐败方式。例如之前在基层农村,财政的惠民扶贫款项需要通过基层政府、村组织和村干部逐层发放,腐败分子会利用中间环节的信息不对称,直接挪用或侵占。但随着财政预算的集中支付,以及各种审计、电子支付手段的发展,可以随时跟踪资金流向,目前这个问题已经得到非常好的控制。曾经的“新”变成了如今的“传统”,已经没有生存空间。梳理历史可以发现,改革进入到哪个领域,这个领域可能当时没有非常完善的制度,就会滋生牟利机会。而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这些牟利又逐渐消失。
廉政瞭望·官察室:您刚刚讲到隐性腐败是腐败与反腐败的一场博弈,这场博弈是怎么发展演变的?
倪星:从理论上讲,如果腐败分子隐藏自己的能力更强,这种腐败行为就是隐性的。如果反腐败机构火眼金睛,理论和侦查能力强,可以发现复杂的腐败手段,那么这种腐败行为就会变成显性的。政府与市场治理结构的复杂化、知识经济带来的专业化和日益加剧的全球化加深了信息不对称和知识壁垒,让腐败分子隐藏自身行为的能力提升了。
首先是治理结构的复杂化。现在的政治经济市场治理越来越复杂,不同于简单直接的经营关系,大规模股份制公司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出现了委托代理。越大的公司,委托代理链条越长,公司所有人和一线职业经理人之间的链条变得特别复杂。市场治理机构和政府管理也是如此,呈现多层委托代理关系。根据纪委披露的案例,利用复杂的社会关系嵌套是隐性腐败中比较常见的现象。
其次是信息不对称现象日益加剧的问题。知识经济的发展使各领域专业化程度提高,随之带来许多知识壁垒,为腐败分子隐藏自己的行为提供了较大可能性。经济活动的复杂化使专业分工增加,同时提高了对高新技术的应用需求,因此需要很多一线经营者。一部分企业产权所有人,由于不了解一线情况和专业知识,无法进行有效监管,这为具体掌握组织运转的一线人员提供了牟利空间。
此外还有借助互联网、新型技术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隐藏非法资金。虽然虚拟货币与法币没有同等地位,但其经济价值也可以在一定空间内进行支付和兑换。过去行贿需要转账或收取现金,可以追踪资金流。而比特币只需要记住账号,就可以实现资产转移,形式比较隐匿。
腐败交易中的金融新手段方面,主要包括股权交易、“白手套”代持和境外避税等。如今还有不少领导干部认为股权投资是正当的商业行为,他们通过“老鼠仓”等方法,炒股赚取利润。在一些案例中,交易双方不会直接进行金钱交易,而是通过透露一些所谓的内幕消息,利用市场化的方式获利。因为我国目前并未禁止公务员炒股,只是表示不能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影响股市,所以辨别起来会更为困难。界定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就需要根据纪委的实际调查来决定。
现在隐性腐败的领域拓展和渗透到了新的产业和业态。例如,各级地方政府纷纷设立了规模庞大的产业投资基金,这是一种耐心资本,好处是不会为了赚钱快进快出,然而科创产业也是一个高风险领域,当正常风险和人为风险掺杂在一起时,就会影响风险管控的判断。我认为这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目前腐败分子隐匿腐败行为的能力在增强,而我国反腐机构的能力也在不断提升。反腐败机构如果能做到预测隐性腐败并提前纳入规管,就能实现所谓的“技术穿透”。
如何认定与治理
廉政瞭望·官察室:在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的识别和认定上,存在哪些难点?
倪星:我在研究问责制时发现,问责本身是非常困难的。问责的三个要素是主观动机、客观行为和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负面后果。客观行为可以调查,负面后果可以观察,但主观动机如何澄清?我认为这实际上考验的是制度的严密性。目前刑法规定,贿赂必须有实际的物质和非物质的利益交换。而优亲厚友、请托办事等行为中,没有物质利益存在,也没有明确的承诺,一般不会认定为贿赂。而在我国香港,这些行为叫作意图贿赂或行为失当。
除主观动机查明困难、行为性质辨别模糊外,还存在利益输送方式隐蔽、收益来源交织复杂、贿赂标的虚拟化、权钱关联割裂化等难点。权钱交易的内容,除传统财物外,还包含优惠、折扣、欠款、利息、分红、股票、股份、预期收益、债权债务、应支付未支付的费用等虚拟性利益。在收益中,往往既包含贿赂物,又包含利用权力获得机会后投入生产要素而获得的违纪所得。以刚刚提到的股权交易为例,领导干部抛售原始股后的巨额收益,包含请托人让渡机会的利益、投资本金承担风险后的应得利益,以及市场上涨和个人精准抛售带来的股价升值。这些收益难以精准、客观地区分辨别。
廉政瞭望·官察室:我们现在非常强调治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精准性,您认为精准性应该如何把握?
倪星:我认为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认知变化,反映出不同时期党和国家对腐败问题的主要关切,这是与时俱进的过程。把握精准性,要综合考虑腐败内在隐患规律、反腐败重心的优化调整等因素,要从宏观角度分析其产生的背景和影响,再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精准判断。
腐败的概念需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应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进一步明确腐败的定义、范围和标准,完善对模糊行为的法律界定方式。制度建设要与时俱进,避免出现制度陷阱。制度并非越多越好,而应简单有效。在更具体的层面,如今也可以利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穿透部分交易,监测资金流向、股权结构,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廉政瞭望·官察室:您认为探索研究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治理对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何意义?
倪星:我一直以来的观点是,反腐败并非为了抓几个腐败分子,而是服务于整个国家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定义被提升到反腐败的中心议题,它确实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反腐败问题的主要关切。一方面,通过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努力,传统腐败被规制住,这反映出党和国家在反腐领域取得的巨大成绩。另一方面,党和国家对腐败的隐形变异和反腐斗争的持续性、长期性从未掉以轻心,这反映出对腐败演变规律的把握。腐败会隐形变异,会随着形势的变化不断演化,所以反腐败的政策和手段也需要不断调整。在进行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研究的过程中,也需要将理论与实践更紧密结合起来,构建更有逻辑、更加系统、更有穿透力的反腐学理。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