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和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一种法律制度,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必须遵守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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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法治周末》记者 答笛
□陈倩 李沐轩
责任编辑 | 戴蕾蕾
某高级技术工程师离职前,窃取了原单位核心技术数据和商业秘密文件;离职后按月领着竞业限制补偿金,却又化名入职同行业竞争企业……4月21日,《法治周末》记者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分别宣判了庄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庄某某与湖北某光电公司的劳动争议案(均为二审)。因窃取商业秘密、违反竞业协议,原高级技术工程师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向原工作单位支付违约金、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80余万元。
离职前窃取大量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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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光电公司(以下简称A光电公司)在对离职人员开展信息安全稽核检查时,意外发现曾在该公司工作8年的“技术大拿”庄某某,在离职前夕私自从公司内部服务器下载了万余份内部文件,其中包含重要客户资料、生产工艺技术等关键信息。
原来,庄某某曾担任A光电公司工程师、某业务部门负责人,是接触核心技术的高管,与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书》,明确承诺“不超越权限获取岗位外保密信息”“非工作需要不携带载有保密信息的载体离开公司”,且不得擅自查阅公司其他部门的技术文件。
进一步调查后,A光电公司大吃一惊——庄某某在离职前,就与其竞争企业江苏某光电公司(以下简称B光电公司)有过联系。A光电公司怀疑这位“技术大拿”早就与竞争企业暗通款曲,遂以庄某某涉嫌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向鄂州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
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2022年6月,庄某某通过已跳槽的前同事黄某,联系上远在江苏的B光电公司,参加了该公司面试并被录用为部门负责人,商定年薪为126万元(税后)。庄某某了解到,A光电公司正在生产的某种光电产品,正是B光电公司准备开发的“新产品”类型。为了向下家公司递上“投名状”,庄某某登录A光电公司服务器,将包括其他部门文件在内的涉密资料下载到公司配发的笔记本电脑,带回家中。
2022年6月中旬,庄某某以“家乡的长辈年迈,希望其返乡”为由,向A光电公司提出辞职。与A光电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竞业限制协议后,庄某某于同年7月下旬离职。离职后的第三天,庄某某就用“蔡某某”的化名,入职B光电公司。
经司法鉴定,庄某某下载的文件中包含四项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评估机构鉴定,这四项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106万元。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作为被害企业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技术人员,违反该企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秘密窃取多项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给被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庄某某还有购置拷贝设备、与新雇主交流资料进展等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窃取商业秘密以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
今年1月,华容区法院以庄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10万元。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于3月27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化名入职竞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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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违反保密协议窃取商业秘密后,庄某某一边在新公司领着高薪,另一边还通过欺骗手段,继续从原单位获取竞业限制补偿金。
从湖北A光电公司离职后,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庄某某依然每月向该公司提交《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声明》,声称自己处于失业状态。由于不了解真实情况,自庄某某离职后的次月起,湖北A光电公司就一直依照协议约定,按月向庄某某支付竞业限制期限补偿金,共计12.4万余元。
直至2023年8月,庄某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湖北A光电公司获悉,庄某某在竞业限制期内已入职B光电公司。同年12月,该公司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诉求庄某某支付违约金,并返还此前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华容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庄某某自2014年即入职A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任高级技术人员,明知B光电是A光电的同业竞争企业,却在未离职、未报备的情况下,参加B光电面试并入职。离职后,还用化名、定期提交虚假声明等方式,向湖北A光电公司隐瞒入职竞争企业的事实。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庄某某向湖北A光电公司支付违约金68万余元,并返还12万余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庄某某就该劳动争议案上诉后,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值得关注的是,庄某某认为,本案违约金的性质应属补偿性,非惩罚性,自己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但实际违约期限仅一年,一审判决以整个竞业限制期限违约判处的违约金过高。但二审法院认为,鉴于商业秘密侵害行为的隐蔽性和损失难以量化,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在其计算标准在不畸高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覆盖商业秘密泄露可能引发的市场份额及竞争力减损导致的无形损失,且双方并未约定以离职人员的实际违约期限折算竞业限制违约金。
3月27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资产,受法律严格保护。”在办理此案的法官看来,竞业限制是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和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一种法律制度,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必须遵守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规定。
“本案中,庄某某窃取商业秘密、违反竞业限制规定,严重侵害原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营商环境,因此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因触犯刑法要被刑事追责。”承办法官提醒说,广大从业者一定要严守法律红线,千万别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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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编辑 | 王硕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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