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员范围。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或我省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关于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失业保险基金按最低缴费标准(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费率按20%确定)支付费用,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每名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只能享受一次。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同时享受。

三、主动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息、“青海人社通”APP提示等及时告知相关政策、报销渠道和申请所需资料。

四、优化经办服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提供多渠道便民服务,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在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一次性将符合条件月份的资金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对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或在青缴费年限要求,不能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大龄领金人员,在其达到本人退休年龄后一次性支付。对特别困难的大龄领金人员及时支付。

五、关于停支情形。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本人退休年龄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强化风险防控。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落实岗位权限管理要求,压实审核责任。报销录入审核时要将失业保险金领取数据与养老保险缴费数据进行比对。调整完善风控规则,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判和防范,加强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落实风控规则嵌入系统,对于存在欺诈风险的要加强核查,严格审核,对冒领、骗领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人社、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引导大龄领金人员积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5年2月20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编:韩丽萍;

监制:马小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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