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发布,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夫妻一方巨额打赏主播可认定为挥霍
《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近年来,围绕网络打赏能否退回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如果是与网络主播确立恋爱关系,分手后曾经打赏的费用还能要回来吗?
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秦某返还其点歌充值款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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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是一网络直播平台点歌房的男主播,平时在直播间里唱歌跳舞,赢得不少网友围观。单身女士王某闲暇之余沉迷于刷视频,2022年初,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在直播间与秦某结识。年轻帅气的秦某让王某十分着迷,两人从最初在直播间线上互动,慢慢发展为线下约会,建立起男女朋友关系。
好景不长,秦某的人气逐渐下降。为讨好男友,帮助其增长歌房业绩,王某在直播间为秦某付费点歌,累计充值数万元。
2024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王某要求秦某返还其在直播间花费的款项。多番协商未果,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秦某返还点歌充值款8.9万元。
秦某称,王某自愿在歌房下单点歌,款项归歌房所在网络平台所有,其并非直接收款人,无须返还点歌费。
法院审理
02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获益无法律依据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也系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本质性、基础性要件。
本案中,秦某作为某网络平台点歌房主播,为付费用户提供演唱服务。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依照平台规则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用户,并在使用直播平台的过程中,自愿在秦某所在歌房充值点歌,系正常的网络消费行为,王某应对其充值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
同时,王某充值点歌,实质上是与直播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秦某从歌房处获得的收入来自于直播平台间的收益分成,与王某并无直接法律关系,秦某不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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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承办法官方鸿雁表示,我国民法典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质上来看,用户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给主播充值打赏,此时用户与网络直播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系一种商业消费行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应认定充值打赏行为有效。
这些情况下可以追回打赏款项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追回用户的打赏款项。
一是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巨额打赏主播”,原则上可以追回。
二是用公款打赏主播,赏金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应予追缴。
三是如果成年人有配偶,配偶一方可以主张自己对巨额打赏完全不知情,该行为侵犯了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向法院起诉撤销赠与。尤其是在打赏者打赏巨额财产后,与主播存在婚外情等不正当交往时,原则上法院会认定此类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主播接受这种打赏的,依法应当予以退还。
来源:综合《法治日报》《三湘都市报》
本期编辑: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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