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将你由项目部的司机岗位调整为城东组清洁工一职,调整时间从某日开始。”“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工作岗位,公司将视你为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单方面将司机岗调整为清洁工一职,这样的调岗合法吗?对此,法院判为不正当、不合理。这是记者近日从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获悉的。
【基本案情】
某服务公司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周某的工作岗位为司机。周某入职后一直从事司机工种的工作。某日,某服务公司向周某发出《工作安排通知书》,工作岗位调整为清洁工一职。周某收到通知后认为该调岗不合理,向某服务公司递交《申请书》,认为公司的调岗决定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相符,不接受并且不同意公司的调岗决定。
因周某未到新岗位上班,某服务公司以周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周某向新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双方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发放的工资及未休年假的工资。仲裁机构支持了周某的上述仲裁请求,某服务公司不服而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应聘及入职后一直从事司机工种的工作。某服务公司在未与周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根据工作需要”为由,向周某发出调岗通知,并将其由司机岗位调至清洁工岗位。该两种工种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执业条件、薪资构成等方面差异巨大,明显降低周某岗位级别、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且某公司未能合理说明将周某调离原岗位基于哪些具体考虑因素、原岗位与新岗位间的职能关联或区别、周某的业务能力及个人实际情况是否适合原岗位或新岗位等情况,其调岗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某服务公司以周某不服从公司调岗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因此法院判决,某服务公司需向周某支付赔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
【法官说法】
劳动者的劳动权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平等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基于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内部组织架构、人员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是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行使其用工自主权的方式应当善意且合理,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避免滥用自主权,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记者叶小钟 通讯员谢伟鑫 李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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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窦小涛 陈子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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