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稀银

上海的柴先生为救助在自动扶梯上即将摔倒的七旬老人而多处受伤,事后请求联系老人核实情况时,遭到了老人的拒绝。10月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古老太应当向柴先生支付补偿款7000元。

尽管鲜见像古老太这样的被救助者,但其“杀伤力”极强,往往会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并“辐射”波及到社会更多人群,令人见义而不敢勇为,反添需救助者生命财产的风险,也令那些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人或组织有恃无恐,最终受到伤害的是社会的正常肌体和人们的价值取向。

根据民法典,见义勇为者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柴先生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古老太的民事权益而受伤,他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因没有侵权人,作为受益人的古老太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证人在被要求协助调查或提供相关信息时,则有配合调查和提供相关信息的责任。更何况作为受益者,没有理由逃避自己的责任,甚至在警方要求协助调查时还选择拒绝。

像古老太因拒绝配合警方调查而最终被见义勇为者追偿,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柴先生的依法维权,也是向社会提供了一份法律样本:今后,再有被救者拒绝配合调查,再有被救助而漠然离去,再有老人被扶而讹人,法律必然不向不法和失德让步,维护的是法律和道义的尊严,还有社会大众的道义良心,而唯有这样,见义勇为行为才能源源不断,我们的英雄们才不会流血又流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