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周主题宣传
按照全省法院食品安全宣传周工作部署,内江中院聚焦“诚信尚俭 共享食安”这一主题,联合内江市融媒体中心《开庭说法》《每周说法》栏目、内江公安《法治警苑》栏目等制作了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在省、市主流媒体展播,倡导食品企业诚信守法生产经营,引导广大市民朋友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传统美德,不断巩固拓展反食品浪费成果,推动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社会风尚,共同筑牢视频安全防线,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
前段时间,在威远县城开日用品店的陈先生遇到了一件糟心事,他经营的一家日用品店不仅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后来他还因此被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陈先生说,这些年来,他都是老实本分地经营着这家小店,直到后来店里来了一个神秘的推销人员,受利益驱使,他接受了这名推销人员提供的保健品,在自己家的小店内售卖了一款有毒、有害、来历不明保健品,没想到自己的一念之差带来了如此严重的后果,真的是让人后悔莫及。
请大家跟随小编一起走进今天的甜城法院微课堂,一起收看内江市融媒体中心《开庭说法》栏目食品安全宣传周专题节目《来历不明的保健品》。
《来历不明的保健品》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保证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经营者的法定职责。食品安全无小事,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切莫为了一时之利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或者来历不明的食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
来源:内江广播电视台
协助:威远县人没发言、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承办法官:廖小东、张帅、蒋玉梅
编导:冯峰
摄制:李宇晓、黄建川、潘玥希
剪辑:吴京
编审:顾勋
更多精彩 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