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薛维睿

9月1日,《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聚焦四川省川剧保护发展热点难点,将四川川剧保护发展成果总结提炼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通过抢救性保护、人才培养、剧目生产、院团建设、研究普及等一系列举措,进一步解决川剧传承发展面临的基层院团濒临消亡、从业人员紧缺等现实问题。

川剧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瑰宝,承载着巴蜀人民共同的文化传统和历史记忆。今年7月底,川渝两省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审议通过川剧保护传承条例,9月1日起同步实施,为川剧振兴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在文化领域开展省际实体性协同立法,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此次川剧保护传承立法,不仅是推进川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促进川剧保护发展、回应群众期盼的“及时雨”。《条例》出台后,广大川剧从业者、爱好者纷纷点赞。即日起,川观新闻推出川剧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从业人员采访,共同探索川剧保护传承之路,促进巴蜀文化繁荣发展。

【声音】

四川省川剧理论研究会会长 杜建华

记者:作为一名川剧理论研究工作者,您对《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中关于川剧科研工作的条款有何深入解读?

杜建华:《条例》的颁布,开拓了川剧科研工作的广阔空间,让川剧理论研究工作者深受鼓舞、也感到责任重大。《条例》对川剧科研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在《条例》中,第28条是专门针对川剧科研工作而设。此外,《条例》中多处提到了“川剧科研”及“学术交流”问题。

《条例》第28条,一是强调政府职责,要加强工作;二是明确了川剧研究工作应当承担哪些职责,从哪些方面去拓展、深化研究;三是明确了哪些机构应当参与到川剧研究工作中去;四是鼓励社会各界的参与。表述非常全面明晰。

除了第28条之外,《条例》中还专门提到与川剧科研工作紧密联系的几个方面,提供了开展川剧研究工作的主要方面和政策抓手。比如第7条关于川剧保护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中,明确了可用于川剧研究工作的开展。第13条和第14条分别针对个人和机构,强调了开展川剧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的进入渠道。第21条明确规定,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川剧理论研究、剧本创作”等纳入本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以法律的补充《条例》方式,对川剧研究工作做出如此清晰、具体、明确、系统的表述,对于行业与社会、公益与企业共同参与川剧保护工作,给与了明确的职责定位,也是对之前政策文件不够完善之处的补充。

理论研究涉及到川剧保护的各个方面,《条例》第10、第25、第27条等,如剧目整理、记录、收集资料档案、口述史和实物,编制川剧保护传承目录清单等,多项工作都离不开研究工作者的参与。

总之,《条例》的实施,川剧研究工作者可以大有可为,可以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建设中,在保护传承民族优秀的工作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承担一份时代的责任担当。

记者:川剧理论研究会是“振兴川剧”口号提出以来第一个以川剧艺术为研究对象的群众学术团体,请您结合《条例》相关规定,谈谈实际工作的开展。

杜建华:四川省川剧理论研究会成立于1984年,今年恰逢建会40周年。在这个值得纪念的时刻,迎来了《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的颁布。

四川省川剧理论研究会是在振兴川剧口号的推动下成立的,40年来以振兴川剧、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为己任,团结社会各界有志于川剧研究的同仁,联合川剧表演团体、从业人员,紧密联系社会发展与川剧改革创新的实际,开展了一系列有价值有意义的川剧研究活动。学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办会原则,每年针对川剧界的现实问题举办一次较大规模的学术研讨年会,迄今已坚持了40年,推出了一系列川剧研究成果,为川剧的保护传承贡献了力量和智慧。

在省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的领导下,在四川省艺术研究院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合作创办了《川剧与观众》报型资料,如今已出刊300多期。这是川剧界唯一一份专业小报,既是川剧界信息交流的园地,也是宣传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喉舌。《条例》中说,“加大对川剧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成立川剧发展研究新型智库,设立川剧研究基地,创办川剧学术期刊,出版川剧学术科研成果,编纂川剧志鉴,推动川剧科研成果的转化利用。”这也是我们川剧理论研究会应当主动作为的工作方向。

我们将认真学习《条例》,以《条例》颁布为工作动力,主动参与到保护传承川剧研究工作中去,团结社会各界的川剧爱好者、研究者,为川剧的保护传承发展贡献新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