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一起“仅退款”纠纷正在上演现实版“罗生门”。近日,山东一商家售出总价4070元的两台冰柜,上海买家以“温度不达标”为由申请“仅退款”,平台审核通过后,买家称冰柜已就地销毁。商家跨省赶到上海,却发现这两台冰柜正插着电在买家门店后厨正常运转。更具戏剧性的是,买家转而反诉商家“退 一赔三”,双方均表示要对簿公堂。
退款到账,冰柜却照用不还,这笔钱究竟该定性为不当得利,还是性质更严重的刑事诈骗?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分析,两者边界的关键,在于买家申请退款时的“主观故意”。
是不当得利还是诈骗?
“买家在获得全额退款后,仍继续占有、使用冰柜,却向平台声称已就地销毁缺乏合法占有依据。”邢连超说,这一行为涉嫌构成不当得利,商家可诉请返还冰柜或赔偿相应价款。
而要上升为刑事诈骗,则需证明买家自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温度不达标”纯属捏造,从一开始就计划借“仅退款”规则白占冰柜。目前,买家反诉主张存在质量争议,基础交易事实尚未经司法厘清,公安机关通常不会轻易刑事介入。“分水岭在于‘温度不达标’是否系虚构:若确有一定瑕疵,则停留在民事层面;若有证据表明系有预谋的‘零元购’,则可能触及刑事红线。”邢连超分析道。
“仅退款”规则合法性能否站住脚?
这起纠纷的另一个焦点,是平台单方“仅退款”的规则边界。邢连超指出,平台仅凭买家单方陈述即通过“仅退款”申请,未给商家实质申辩与举证机会;4070元并非小额,平台以自动化规则替代实质核查,程序上存在瑕疵。
2026年2月施行的《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平台规则执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规则侵害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也不得利用规则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承担“退款不退货”的售后责任。
邢连超特别提醒,“仅退款”规则的初衷,主要针对低值易耗品或退货成本高于商品价值的场景,冰柜属高价值耐用商品,套用该逻辑本身已偏离规则初衷。“平台‘先行退款’不等于免除买家的退货义务,其退款决定也不约束法院对事实的独立认定。”
冰柜“温度不达标”该由谁举证?
此次事件中,关于冰柜“温度不达标”的质量争议,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邢连超分三层进行了分析。
第一层,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买家于2026年5月签收冰柜、2026年6月反馈“温度不达标”,正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六个月内”窗口期内,冰柜属该条列举的“电冰箱”类耐用商品,应由经营者就瑕疵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层,举证责任倒置不等于买家完全免责,消费者仍需先证明购买事实及商品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的表象。本案中,买家已提供测温照片、维修记录等初步证据,完成该层举证后,责任转移至商家;商家以“空箱可达零下26度”抗辩,实质是主张测试方法不合理,这恰是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下商家应举证的抗辩内容,必要时可申请司法鉴定。
第三层,举证责任倒置不覆盖欺诈——“退一赔三”所要求的欺诈故意,证明责任仍在买家。
买家反诉能否获得支持?邢连超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前提是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本案中,商家系收款后正常发货一方,买家主张的“温度不达标”属质量违约或瑕疵争议,与欺诈性质不同。
“除非买家能证明商家明知冰柜存在温度缺陷却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诱使其作出购买决定,否则‘退一赔三’缺乏法律基础。”邢连超表示,即便最终认定产品确有瑕疵,也只是违约,应走退货、换货或赔偿实际损失路径,不触发三倍惩罚性赔偿。 邢连超给出实务提示:商家当前的核心任务是固定“冰柜仍在正常使用”的证据,例如,现场视频、出警记录等,据此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对买家反诉,则围绕测试标准合理性抗辩,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他同时提醒,买家在平台开展退款审核阶段称冰柜已就地销毁、诉讼中又改口“不知情”,前后陈述矛盾,可能削弱其证据整体可信度;平台退款审核属内部程序、缺乏交叉质证,法院应独立依证据规则重新认定,不受平台退款决定约束。
“总体而言,本案的不当得利脉络较为清晰,刑事诈骗与‘退一赔三’门槛均较高;平台‘仅退款’规则偏离低值易耗品逻辑,新规之下程序正当性存在不足。双方胜负的走向取决于质量事实的举证与测试标准的合理性认定。”邢连超说。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