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杨树 张庭铭
近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一名男子在贵州六盘水同一酒楼与一名女子办婚宴,并与另外一名女子办孩子的百日宴,引发重婚质疑。
据媒体从六盘水钟山区官方权威渠道获悉,男方吴某峰与女方孔某涵已登记结婚,其与前女友林某育有子女但未登记结婚,百日宴不构成重婚;双方有经济纠纷,多部门正在联动处置。
一面出席与前女友孩子的百日宴,一面和另一女子办婚宴,为啥还不算重婚?背后有哪些法律知识?为此,小铭邀请到了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川省婚姻家庭专业律师刘娜来告诉你。
刘娜告诉小铭,按照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重婚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法律上的重婚,也就是前一段婚姻没有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指前一段婚姻仍然存续,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事实重婚。满足以上情形,才可能构成重婚罪。
在司法实践中,“以夫妻名义”一般包含:持续对外以夫妻相称、举行公开的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签署医疗或租房文件、周围群众公认其二人是夫妻等。
结合本案,分两种情况说明:男方吴某峰与孔某涵登记结婚,为何不构成重婚罪;男方吴某峰出席与前女友林某所生育孩子的百日宴,为何不构成重婚罪。
先说第一种情况。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段合法有效的前婚。在本案中,公开信息显示,男方吴某峰与前女友林某虽然育有子女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存在法定婚姻关系。所以,男方吴某峰与孔某涵登记结婚,不构成重婚罪。
再说第二种情况。吴某峰是在与孔某涵登记结婚后,于婚宴当天出席了和前女友所生孩子的百日宴。从现有公开报道信息显示的吴某峰与前女友交往行为看,也缺乏认定重婚罪的法定标准。
按照前面的法律规定,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事实重婚,需要满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个核心条件。就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只能证明吴某峰是孩子的父亲,不足以证明吴某峰与前女友林某长期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以,吴某峰不构成重婚罪。
刘娜进一步介绍,男方吴某峰不构成刑事上的重婚罪不等于没有其他法律责任,他对非婚生子女仍有法定抚养义务。双方经济纠纷另案处理。
在小铭看来,法律层面虽不构成重婚,但男子的行为实在令人难以认同。婚姻绝非儿戏,感情更不能肆意周旋。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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