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泸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进一步规范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筑牢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障防线。
《办法》明确,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自2026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交存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严禁建设单位、物业违规代收维修资金。同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隶属江阳区、龙马潭区行政区域内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配备电梯(含扶梯)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元交存。其他区域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另行制定。业主房屋分户账户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金额的30%时,业主应当及时续筹。
《办法》明确,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或者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由相关业主按实分摊费用。涉及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出售部分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办法》区分一般使用、紧急维修两套流程,落实“双三分之二参与、双过半同意”表决要求。提出资金使用实行预算结算双审价制度。
此外,《办法》还提到,住建部门择优确定专户管理银行,开设维修资金专户,并按物业服务区域、幢、户设立明细账目,准确记录资金的交存、使用、利息、结存等情况。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外,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商业类非住宅,参照本办法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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