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焰
9月9日,有网友发现,某调料品牌多款产品在各大电商平台、宣传渠道仍使用2025年已离世的许绍雄的肖像作为代言标识,引发侵权质疑。有媒体记者联系品牌方后获悉,双方签订的代言合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目前品牌正洽谈新任代言人,同时已启动全网代言物料替换工作。9月14日,四川法治报记者核查抖音、天猫、京东三大主流平台,该品牌已全面下架所有含许绍雄肖像的代言宣传物料。
艺人离世后,尚未到期的广告代言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品牌继续使用逝者肖像宣传是否构成侵权?针对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佳妮、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章丽。
离世艺人肖像能不能用 有前提条件
艺人离世后,商家还能用其肖像进行广告宣传吗?王佳妮表示,答案是有条件的“可以”。若代言合同中明确约定“代言人身故后,品牌方可在已拍摄物料范围内继续使用其肖像至原定代言期满”,商家可依约使用;若无此类特别约定,但已取得逝者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并明确使用范围、期限与费用,亦可继续使用。
章丽表示,商家仅凭“合同尚未到期”并不当然享有使用权。艺人去世后,合同原则上终止或解除。若合同既无特别约定、又未获得近亲属同意,商家继续以商业宣传为目的使用逝者肖像,即构成对死者肖像人格利益的侵害。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肖像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艺人离世后被侵权 家属如何索赔
章丽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艺人去世后,他本人不再是民事主体,但其肖像等人格利益依然受法律保护,追责的权利,交给了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
对于赔偿标准,章丽表示,艺人肖像的商业价值极高,法律允许家属主张的赔偿标准不再局限于家属的实际损失,可以按商家的获利来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商家签订代言合同时,应约定清楚
艺人离世后,合约尚未到期,此种情况非个例。商家在与艺人拟定合同条款时,应将此“极端情况”充分考虑进去。章丽建议,商家可以把“身故后使用”作为独立条款单独设计,而不是笼统塞进“合同到期即终止”的框架里,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艺人应提供其近亲属的紧急联系人及授权代表,并明确“身故后使用授权”可由该代表或全体近亲属签署。
“就本案来说,如果代言合同没有身故后使用的特别约定,商家不应以‘合同未到期’为由继续使用。应当立即联系近亲属,说明情况,征求他们对继续使用的意见,如果近亲属同意,应补充签署书面授权,明确使用范围、期限和费用;如果近亲属不同意或无法联系,应主动启动物料替换,避免侵权风险扩大。”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