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赖芳杰 杨霁月

视频剪辑 彭雨田

近日,据光明网报道,贵州长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传播性病刑事案件:一名女子2019年便确诊感染艾滋病病毒,在明确知晓自身病情的前提下,自2024年12月起在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累计交易约50次,直至2025年12月被警方现场抓获。法院综合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认罚情节,以传播性病罪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并未查实有嫖客被感染艾滋病,但依然作出刑事判决。很多人会产生疑问:没有造成实际感染后果,为何还要承担刑责?这背后正是法律对公共卫生安全的前置保护。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然卖淫、嫖娼,即可构成传播性病罪,不以实际造成他人感染为入罪前提。艾滋病的传播风险一旦释放,伤害的是不特定对象的生命健康,这种潜在危害本身就具备刑事可罚性。

打击恶意传播行为,不等于对艾滋病感染者群体贴标签、搞歧视。现实中,绝大多数感染者遵从医嘱规范治疗,将病毒载量控制到检测不到的水平,传播风险极低,也恪守对他人的告知义务。法律惩戒的,是刻意漠视他人生命、突破底线的恶意行为,而非疾病本身。

霁月认为,这起判例也是一次社会普法:传染病防治从来不是纯粹的个人私事。确诊患病之后,个体不仅要做好自我治疗,更背负着不伤害他人的社会责任。医疗机构、疾控部门会履行告知随访义务,但守住行为底线,终究要靠每一个人的自律。司法的判决警示社会:肆意拿他人生命健康冒险的行为,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