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两点论 四川农村日报 邹万明 剪辑 蒋健奇

近日,“艾滋病检测结果不得告知配偶”登热搜引发网友热烈讨论。一边是医院“守口如瓶”的保密义务,一边是配偶被蒙在鼓里的风险,这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拉锯,让网友们坐不住了:我什么都没做错,凭什么要承担被感染的风险?
医院负有保密义务,不能擅自泄露感染者信息,初衷是避免艾滋病人遭受社会歧视。根据现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相关具体身份的信息。但法条第三十八条同时明确,感染者本人有义务主动向配偶如实告知自身感染情况。
现实矛盾就卡在这——当感染者刻意隐瞒病情,医院又无权告知,无辜配偶就要直面被感染的健康风险。其实这坑早就有人踩过,早在2016年、2017年,河南、江苏就有女方隐瞒病情、男方事后知情起诉婚检机构索赔的案件,法院均驳回诉求,意思很明确:告诉不告诉,责任在感染者本人身上。
自2021年起,多地法院依据民法典,接连对隐瞒艾滋病史的婚姻作出撤销判决。但说句实在话,这些判决都是“亡羊补牢”。真要防患于未然,还得把“传播风险”堵在源头。
这个问题并不无解。现在云南、河南等地已通过地方立法向前迈了一步——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广西也有类似规定,感染者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告知配偶,否则疾控机构有权告知并提供医学指导。也就是说,只要地方细则定得清楚,制度完全能变得更贴心、更有人情味。
说到底,“知情权”和“隐私权”从来不是只能二选一的单选题。保护患者不被歧视,是底线;保护配偶不受伤害,同样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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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必须有权知道。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成年人都知道,为了所谓的绝对隐私权而把健康人置于极高的风险中,从宏观角度看,还会大大增加全社会的患病人数,不利于疾控。
隐私的前提是不妨害他人生命健康,一旦关联,应有告知义务,不能让无辜者变受害者!
知情权、隐私权分置“天平⚖️”两端,重量相同,不可偏斜!
隐私权和配偶健康权该如何平衡确实很纠结,既要保护隐私,也不能让另一方蒙在鼓里承担健康风险。
关于隐私的三方知情权的确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这个有待商榷,有病毒扩散的可能性。不要因为什么“隐私”而不顾大局。